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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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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上表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当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有绝对控制权、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且不参与该控股子公司运营决策时,因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有能力对该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前述要求可以适当豁免。

  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上表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应提供反担保,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注2:第584-601列中的18家公司共用担保额度2.7亿人民币,第602-633列中的32家公司共用担保额度6亿人民币,第634-637列中的4家公司共用担保额度2.2亿人民币。

  注3:以下公司设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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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4:境外公司无法人代表,上述表格中列示为其董事。

  注5:第548、595、600、614和619行涉及的三家境外公司均不设董事,列示人员为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

  注6:公司持股比例是上市公司拥有的对上述公司的合计权益比例。

  注7:上表被担保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下表数据均为被担保公司单体财务报表数据,如无备注说明,则2020年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其中境外子公司以本位币列示,详见备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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