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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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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国内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全国性大型专业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以往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完成了年度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批情况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2022-039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游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聘任副总经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游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游辉,男,出生于1983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汽车安全工程师、浙江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区销售总经理、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动力电池回收业务总监。现任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游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8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发行公司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实际资金需要,推动子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担保额度预计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金威路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游辉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年03月0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其100%股权,湖南领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领湃资产总额为102,730.32万元,负债总额为 97,024.80万元,净资产为 5,705.52万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30.57万元,利润总额 1,526.34万元,净利润 1,526.34 万元。

  湖南领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拟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由公司与合同对象在以上担保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同时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额度范围内的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五、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实际资金需要,推动子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2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最新进展等情况,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

  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3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于2022年3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修订稿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4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4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9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912.5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80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112.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92.69万元(含增值税)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9.8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7-89号)。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5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进行了二次修订,本次二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现将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影响分析

  1、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2年8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8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数量34,995,6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8,139,450股增至193,135,050股;

  (4)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2,471.6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3,950.19万元,假设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①与上期持平;②实现盈亏平衡,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0;

  (5)以下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及股权激励等因素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上述假设分析中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

  注:上述数据仅为测算目的,不代表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测二、对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及效益显现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未来公司业绩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且仍可能出现当期为负的情形,但随着募集资金效益的逐步实现,这一状况将得到逐渐改善。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顺应未来市场需求趋势,有利于公司拓展新能源电池业务,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运营和业绩的持续快速增长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型环保表面工程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及新能源电池业务。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将新建设一条锂离子动力电池产线,建成投产后将达到年产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的生产能力;“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可有效缓解公司营运资金的需求,并减少公司的利息支出,提升公司未来的融资能力和盈利水平,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更加合理,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上述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的综合实力,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发展战略方向。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具备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基础,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述方面的储备情况分析,详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之“(一)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前,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市场开拓,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充分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对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争取尽快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内容。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6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控制方系地方国有企业,认购对象控制方需获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批复后,方可在认购对象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的决策程序中投赞成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3、本次发行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发行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发生变动,因此公司拟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方案涉及发行股份价格与数量的调整,因此2022年3月30日,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或“认购人”)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经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为:按照22.86元/股价格,向衡帕动力发行34,995,600.00股股票,募集资金约80,000万元。

  2、关联关系

  公司与认购人根据调整后发行方案签署《补充协议》,上述《补充协议》涉及认购人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程序

  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股权控制关系

  衡帕动力的产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截止本公告日,衡帕动力持有公司股票47,365,7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衡帕动力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按照拥有表决权股份持有比例计算,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湘汽车”)作为衡帕动力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祁投资”)控股股东,对衡帕动力拥有实际控制权,弘湘汽车为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湘投资”)之全资子公司,弘湘投资为衡阳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企业。

  经核查,衡帕动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及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衡帕动力成立于2019年7月,除持有达志科技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衡帕动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为单体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认购公司定向发行之股票,公司拟向衡帕动力按照22.86元/股价格发行34,995,600.00股股票,募集资金约80,000万元。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22.86元/股,发行价格未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衡帕动力于2022年3月30日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股票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1、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即乙方)发行   股 A 股股票,股票面值为 1 元/股。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股数为准。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

  2、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依据。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2.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80%。

  第二条 股票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人民币8.00亿元现金,按照22.86元/股的确定发行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34,995,600股A股股票。发行股票前,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价格和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

  第三条 除本补充协议涉及股票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以及股票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之外,乙方仍然按照《认购协议》的其他条款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第四条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并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生效日:

  1、本次发行方案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控股股东之实际控制人做出同意控股股东签署补充认购协的决策时涉及国有出资补充确认;

  3、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补充协议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发生不可抗力等非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不能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补充协议;

  3、有权的审核机构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和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方终止本补充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若基于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3项所述情形而终止,则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补充协议若基于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述情形而被终止,则违约方应按照《认购协议》第十条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本补充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补充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六、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出于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进一步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之目的,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方面将有助于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的投资建设,提升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使公司财务状况进一步趋于稳健,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衡帕动力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171.95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拟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审慎研究并与衡帕动力协商一致,签署了《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6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衡帕动力持有公司47,365,7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95%,本次发行后,衡帕动力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发行后)的比例将超过30%。

  鉴于衡帕动力已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取得的新增股份,以满足豁免要约收购的要求。因此,衡帕动力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上述豁免要约收购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48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达志科技”)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根据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2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1次,相关情况及公司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2018年4月19日,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31号)》: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18年4月18日,公司披露的《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情况事后确认的公告》显示,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1月28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8,000万元、1,700万元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即时到账的保本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超出董事会审议额度1,700万元。

  前述问题系公司相关人员操作错误导致,2018年4月16日,公司已将超额的1,7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相关款项已转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4条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并及时整改,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1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化工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达志科技2018年开始开展化工贸易业务,其中以全资子公司广州达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新材料”)名义与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华”)开展化工品贸易业务,具体方式是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保华采购化工商品再销售给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按照达志新材料下达的发货指令直接供货给江苏中冶。2018年、2019年,达志科技分别确认对江苏中冶的销售收入3376.55万元和2765.19万元,分别形成毛利66.21万元和210.35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0.99%和5.67%。截至2019年末,达志新材料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余额达3179.6万元。2020年4月,达志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达志新材料100%股权按照净资产为基准评估作价11641.9万元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公司已收回达志新材料全部股权交易款,2020年合并报表不存在与江苏中冶的往来款余额。

  检查发现,达志科技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化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向达志科技及其中介机构披露的相关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和最终商品销售买家山东某公司核实,上述公司均表示未发生相关销售或采购业务。二是达志科技及其子公司达志新材料未参与化工贸易货物运输、保管、验收、交付事务,未对货物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管控,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第三方物流凭证,所提供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为由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盖章的单据。三是达志科技提供的江苏保华、江苏中冶货物交付场地为江苏中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该关联方系化工企业,其经营范围无仓储业务。四是江苏保华与江苏中冶关系密切,两家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江苏保华收到达志新材料每一笔预付货款后均立即转给了江苏中冶。五是蔡志华确认江苏保华系由江苏中冶关联人向其介绍,达志科技及达志新材料在确定江苏保华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过程中,未能提供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证据。六是江苏中冶于2018年、2019年向达志新材料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存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其中,2018年的票据逾期后,达志新材料迟至2019年3月20日才收到江苏中冶的回款,且收款后立即转给江苏保华作为2019年采购相关货物的预付账款。达志新材料2019年对江苏中冶销售货物全部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相关票据逾期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均未能收回,后随达志新材料股权转让出表,未给达志科技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达志科技于2020年7月16日、10月29日发布的有关深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涉及公司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贸易业务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公司根据询价等综合因素寻找供应商、交易回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未充分揭示相关贸易业务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经查,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蔡志华存在以下密切关系:一是广州荣厚成立于2016年10月,工商登记股东、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蔡志华配偶的同乡,2020年12月,广州荣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苏某,系蔡志华同乡。二是2019年广州荣厚向达志科技采购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资金全部来源于蔡志华,当事人表示系个人借款。三是广州荣厚的公章、营业执照、主要银行账户网银Ukey在2020年11月前均由达志科技员工管理,工商变更手续、主要银行账户支付手续均由达志科技员工办理,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全部手续、进行大宗商品贸易销售均由达志科技员工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广州荣厚与达志科技构成关联关系。达志科技2016年以来未披露与广州荣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相关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公司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前后不一致。2019年,因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3179.6万元。2019年11月,达志科技因拟出售达志新材料100%股权,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所)对达志新材料2019年10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进行专项审计,亚太所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达志新材料未能收回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317.96万元。2020年4月25日,达志科技披露2019年度报告,未把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列为按单项重大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158.98万元。达志科技在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信用风险未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前后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四、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达志科技有关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个别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单位登记错误,且公司未制定受赠股权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XU HUANXIN作为达志科技现任董事长,郑开颜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蔡志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志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世才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对公司上述全部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蔡志斌对公司上述第二、第四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董世才对公司上述第二项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达志科技和XU HUANXIN、郑开颜、蔡志华、蔡志斌、董世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对于部分交易补充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根据要求及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内部问责;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3、2021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51号)》: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化工贸易业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达志科技 2018 年开始开展化工贸易业务,其中以全资子公司达志新材料名义与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开展化工品贸易业务,具体方式是达志新材料向江苏保华采购化工商品再销售给江苏中冶,江苏保华按照达志新材料下达的发货指令直接供货给江苏中冶。2018 年、2019 年,达志科技分别确认对江苏中冶的销售收入3,376.55万元和2,765.19万元,分别形成毛利 66.21 万元和 210.35 万元,分别占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0.99%和 5.67%。

  达志科技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显示,达志科技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的化工贸易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向达志科技及其中介机构披露的相关贸易业务上游供应商江苏某公司和最终商品销售买家山东某公司核实,上述公司均表示未发生相关销售或采购业务。二是达志科技及其子公司达志新材料未参与化工贸易货物运输、保管、验收、交付事务,未对货物流转过程实施有效管控,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真实货物流转的第三方物流凭证,所提供的货物入库单、出库单为由江苏保华、江苏中冶盖章的单据。三是达志科技提供的江苏保华、江苏中冶货物交付场地为江苏中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经营场所,该关联方系化工企业,其经营范围无仓储业务。四是江苏保华与江苏中冶关系密切,两家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其中江苏保华收到达志新材料每一笔预付货款后均立即转给了江苏中冶。五是达志科技及达志新材料在确定江苏保华作为相关货物供应商过程中,未能提供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证据。六是江苏中冶于2018 年、2019 年向达志新材料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均存在逾期无法兑付的情形。其中,2018 年的票据逾期后,达志新材料迟至 2019 年3 月 20 日才收到江苏中冶的回款,且收款后立即转给江苏保华作为2019 年采购相关货物的预付账款。达志新材料 2019 年对江苏中冶销售货物全部没有对应的现金流入,相关票据逾期转为应收账款后也均未能收回。

  达志科技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10 月 29 日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公告、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公告称,达志科技与江苏中冶、江苏保华开展贸易业务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相关贸易业务存在真实的货物交割,达志科技主要通过向潜在供应商询价并通过比较报价情况与江苏保华、江苏中冶协商确定产品采购价格,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2021 年 3 月 30 日,达志科技披露《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达志科技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大亚湾达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016 至2018 年期间向关联方广州荣厚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荣厚”)采购原材料聚醚、改进聚醚累计金额 1,145.16 万元,2019 年向广州荣厚销售电解铝累计金额 1693.36 万元。达志科技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3 月 30 日才在《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前后不一致

  2019 年,达志新材料因向江苏中冶销售化工品形成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 3,179.6 万元。2019 年 11 月,达志科技拟出售达志新材料100%股权,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所”)对达志新材料进行专项审计,亚太所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达志新材料未能收回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按照单项金额重大并按 10%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317.96 万元。2020 年 4月 25 日,达志科技披露 2019 年度报告,未把对江苏中冶的应收账款列为按单项重大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而是归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按 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158.98 万元。达志科技在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未有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前后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四、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达志科技有关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个别中介机构人员的工作单位登记错误,且公司未制定受赠股权资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2.2 条的规定。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达志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ST达志     公告编号:2022-053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对各类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经分析,公司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共计2,444.45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了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

  2021年度,公司计提应收票据减值准备0.47万元、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67.02万元、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8.88万元、存货跌价准备2,212.15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5.94万元,上述五项合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444.45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对应收票据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票据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票据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二)对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三)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按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当单项其他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四)对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定可变现净值依据如下:

  ■

  (五)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公司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当资产或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报告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444.45万元,导致2021年度利润总额减少2,444.45万元。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50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等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1、经自查,本企业在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内,未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2、本企业不存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6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企业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前调整的,则上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本司所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买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5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与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新建设”)于2020年7月签订了《租赁合同》,由湖南领湃按照动力电池项目的实际需求向弘新建设租赁位于祁东县归阳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及设备等资产,租赁期限为15年,自首次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金由湖南领湃及弘新建设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 7月16日、2020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为更好地明确租赁双方就“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建设项目”的租赁关系以及租赁资产、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租赁重要条款,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对手方弘新建设为公司关联方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弘新建设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审批程序

  本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弘新建设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翊翔

  注册资本:52,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04月1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弘新建设59.78%的股权,公司持有弘新建设40.22%的股权,弘新建设实际控制人为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弘新建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弘新建设资产总额为139,816.15万元,负债总额87,593.64万元,净资产52,222.51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9.32万元,利润总额-24.18万元,净利润-24.1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弘新建设2021年度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租赁标的资产为位于祁东县归阳工业园的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项目所需的厂房等资产。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补充协议》,双方对于租赁资产的租金价格定价将遵循合理、公允的原则确定。租金价格将按照以下原则,在资产交付时与承租方协商确定:

  1、参照园区同类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

  2、参照租赁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出的租金价格;

  3、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公允方式。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出租方: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租赁资产明细

  甲方将位于祁东县归阳工业园的厂房(共计面积约【41000】m2)等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租赁给乙方,供其“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项目”使用。

  (二)租赁资产权属及使用状态

  甲方确保拟交付乙方使用的厂房等资产符合消防、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标准,并已经完成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及消防验收等工作,拟交付资产已达到可交付使用状态,不会对乙方“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项目”的建设、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三)租赁期限及续租情形

  按照原合同框架约定,资产租赁期限为15年。甲方就“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项目”租期事项补充约定如下:

  “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项目”租期自甲方向乙方首次实际交付标的资产之日起算。在租赁期内,除不可抗力导致出现无法续租的情形之外,甲方承诺不会主动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要求;

  租赁期满,乙方若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在承租方提出续租的情形下,甲方承诺,除不可抗力导致出现无法续租的情形之外,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与承租方签订相关续租协议。

  (四)承租价格原则

  甲乙双方对于租赁资产的租金价格定价将遵循合理、公允的原则确定。租金价格将按照以下原则,在资产交付时与承租方协商确定:

  1、参照园区同类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

  2、参照租赁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出的租金价格;

  3、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公允方式。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湖南领湃租赁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生产线所需的厂房等资产是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价格将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2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弘新建设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租本次募投项目锂离子动力电池(2.4GWh)生产线所需的全部厂房及设备是基于业务发展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正常行为,本次拟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租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拟签订《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有利于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发展及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且该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 2022-052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于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表决:包括股东本人出席以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湖南市衡阳市高新区衡州大道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创星谷1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议案11、议案13-22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3-17、议案20-23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并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项议案进行投票。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4、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登记;若非法定代表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公司登记。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2年4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湖南市衡阳市高新区衡州大道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创星谷17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421200。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2)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会务联系

  联系人:陈经邦

  联系电话:0734-8813813

  传真:0734-8813813

  联系地址:湖南市衡阳市高新区衡州大道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创星谷17楼

  电子邮箱:dazhitech@126.com

  6、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7、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50530”;投票简称:“达志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投票时间:2022年4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4月2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大会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

  1、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者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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