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30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30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 公司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亦同意进行预重整。深圳中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21)粤03破申40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7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关于公司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公司于2021年8月4日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09号),因公司尚未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公司重整的无异议函,且已超过预重整期间,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2)。
2021年12月13日,因不服深圳中院不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裁定,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重整进展暨提起上诉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二、 公司重整申请的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21)粤03破申409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2022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破终17号),裁定如下:
“准许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风险提示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30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4月30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2)粤破终17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