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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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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4版)

  (一)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违反本承诺,不及时进行回购或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单位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单位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经证明因本所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六)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为长光华芯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长光华芯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确认,对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众联评报字[2015]第1153号、众联评报字[2016]第1056号、众联评报字[2018]第1218号、众联评报字[2019]第1123号、众联评报字[2020]1022号、众联评报字[2020]1078号及众联评报字[2020]1210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研发、拓展业务,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发挥自身研发、销售等优势,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提升研发技术水平,持续拓展国内和海外市场,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积极推进产品工艺的优化、工艺流程的改进、技术设备的改造升级,加强精细化管理,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不断降低生产损耗。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费用率,提升盈利水平。

  三、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前述项目的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同时,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四、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投资者回报。”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华丰投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二、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其他股东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给予补偿。

  三、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七、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如下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40%以上,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利润分配政策不得损害股东权益、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华丰投资、苏州英镭及其合伙人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相关内容如下:

  1、华丰投资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单位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若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单位保证不利用持股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以上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2、苏州英镭及其合伙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指业务相同或近似等经济行为,下同),未投资或实际控制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职务之其他企业组织目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单位合伙人作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不会参与(包括直接或间接等方式)任何与发行人目前或未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全体合伙人将不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济组织中任职(包括实际承担管理职责)。

  (3)若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投资或实际控制之其他企业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身优势获得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发行人;若发行人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单位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施。

  (4)本单位及本单位全体合伙人保证不利用持股及在发行人任职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5)以上承诺在本单位合伙人作为发行人核心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二)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包括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内容,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允、合理,从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为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承诺内容如下:

  “本单位/本人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长光华芯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本人保证,所做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立即停止与长光华芯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单位/本人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所导致长光华芯或者投资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四)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三、若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股东哈勃投资、中科院创投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的其他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四)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二)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三)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四)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五)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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