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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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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3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3月29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46%。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0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源环保”)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3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3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

  5、2021年4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29日,并同意以9.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3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3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3月29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50.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6%

  3、授予人数:16人。

  4、授予价格:9.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3月29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89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9945%、21.6288%(分别采用京源环保所在“申万-水务及水治理”行业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8798%(采用公司最新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认为:京源环保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己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5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

  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IPO募投项目中“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5,146.00万元增加至19,6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使用超募资金3,037.79万元(超募资金余额及利息全部用完)和自有资金1,416.21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0年4月9日采取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8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4.3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共计384,742,200.00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41,994,125.28元,实际募集资金342,748,074.72元。

  截至2020年4月2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11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120,860.0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900.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9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1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超募资金和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1,9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55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1,35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增加投资额的原因及情况

  (一)募投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投资额的项目为IPO募投项目中的“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根据《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述募投项目的原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22年3月25日,上述募投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3,570.90万元;IPO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683.60万元(含募集资金账户的银行利息)。

  (二)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具体情况

  1、本次增加投资额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决定将“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5,146.00万元增加至19,6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使用超募资金3,037.79万元(超募资金余额及利息全部用完)和自有资金1,416.21万元,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追加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后,公司的超募资金及利息将全部使用完毕。

  本次追加的4,454.00万元投资主要由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等工程建设费用组成。

  2、募投项目本次增加投资的原因及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规模及设计方案是根据当时的项目建设成本、生产工艺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由于项目建设期内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如:钢筋12以内三级钢牌价自2020年5月以来由2867.53元/吨上涨至4657.96元/吨),导致项目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增加较大。同时受疫情影响,建筑行业出现延迟复工,招工难等问题,导致人工成本费用增加。

  此外,(1)建设地块属于地基承载力较低的软弱地基,为保证工程质量,增加污水池开挖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回填工程;(2)因公司募投项目厂区位于快速路高架桥附近,为保证防尘隔音效果,外墙采取密闭式隔音玻璃装修方式。因上述调整,相应增加了土建工程费用及安装费用。

  公司在综合考虑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资金需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后决定增加该项目的投资额。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风险因素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前景判断等综合因素作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行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项目管理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存在项目进程未达预期的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等的风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公司综合考虑市场行情、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需求等情况作出的,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吻合,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审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需要。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IPO募投项目中“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15,146.00万元增加至19,6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使用超募资金3,037.79万元(超募资金余额及利息全部用完)和自有资金1,416.21万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系项目建设期内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导致项目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增加较大及部分工程根据实际施工图纸计量导致工程量和施工费用增加所致,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会议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系项目建设期内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导致项目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增加较大及部分工程根据实际施工图纸计量导致工程量和施工费用增加所致,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会议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1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5日以邮件及电话通知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各位董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李武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3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9.00元/股,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0票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及发展计划,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并购贷款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在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授信申请工作中,金融机构如需要提供相关征信措施,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相应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为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以公司自身的名义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各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公司在综合考虑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资金需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后决定将“智能系统集成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由11,563万元增加至14,969.93万元,增加了3,406.93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由3,583万元增加至4,630.07万元,增加了1,047.07万元。投资总额由15,146万元增加至19,600万元,共增加了4,454万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3,037.79万元(超募资金余额及利息全部用完),使用自有资金增加投资1,416.21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2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5日以邮件及电话通知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各位监事已经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振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3月29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9.00元/股,向1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及发展计划,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授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授信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系项目建设期内钢材、水泥等大宗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导致项目设备采购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增加较大及部分工程根据实际施工图纸计量导致工程量和施工费用增加所致,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次会议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4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3月29日,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属于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及发展计划,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2年。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并购贷款等。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在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授信申请工作中,金融机构如需要提供相关征信措施,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相应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为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以公司自身的名义与各银行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各银行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额度内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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