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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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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1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3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3月26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朝晖、钱律求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朝晖、钱律求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一切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陈朝晖、钱律求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审计、会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及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公司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9日,于2021年9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3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42股,并于2021年11月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瑞纳智能”,证券代码为301129。

  公司现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21674200463H的《营业执照》,公司总股本为7,366万股,住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法定代表人为于大永,经营范围为“智能控制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热量表、智能水表、智能控制阀门、智能温控产品、通讯产品、智能换热机组、智能水力平衡装置及调控系统、智能水处理系统、流量计、流量标准装置、物联网智能硬件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与安装;智慧热网平台、智慧水务平台的应用系统、应用软件技术开发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项目设计、改造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2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五章,分别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附则”。

  经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载明的全部事项,且:

  1、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上市规则》8.4.2条的规定;

  2、《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上市规则》8.4.3条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符合《上市规则》8.4.5条的规定;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的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本激励计划为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售期及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本激励计划明确的授予价格及定价依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上市规则》8.4.4条的规定;

  9、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未少于12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0、本激励计划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未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2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公司董事陈朝晖、钱律求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2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其中,公司监事迟万兴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侯晓燕近亲属,故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后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后续还须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公司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办法》、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及是否违反相关法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如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激励计划(草案)》包含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激励计划规定了相关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及程序。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其均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2022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因公司董事陈朝晖、钱律求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素洁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高鹏

  2022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2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3月28日,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3月26日通过书面、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迟万兴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侯晓燕近亲属,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迟万兴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侯晓燕近亲属,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瑞纳智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监事迟万兴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侯晓燕近亲属,故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4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田雅雄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田雅雄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如下:

  一、征集人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具体如下: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1)名称: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日期:2008年4月9日

  (3)注册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4)股票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日

  (5)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6)股票简称:瑞纳智能

  (7)股票代码:301129

  (8)法定代表人:于大永

  (9)董事会秘书:陈朝晖

  (10)办公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11)邮政编码:231131

  (12)联系电话:0551-66850062

  (13)传真:0551-66850031

  (14)互联网地址:http://www.runachina.com

  (15)电子信箱:rnzndb@runachina.com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所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四、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其基本情况如下:

  田雅雄 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专业。曾担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收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4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联系电话:0551-66850062

  公司传真:0551-6685003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由公司聘请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田雅雄

  2022年3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委托书

  

  附件: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人/本公司所持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田雅雄行使,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 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独立董事签名:

  日期: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3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或“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301129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5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5日(星期五)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议的方式: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11日(星期一)

  (2)截止2022年4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

  (二)有关说明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2年3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公告》。

  2、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不可以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上述提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田雅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征集投票权。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4月13日9:00至17:00

  2、登记地点: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信函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31131(信封请注明“瑞纳智能股东大会”字样)

  (3)传真登记

  传真登记时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传真须在2022年4月13日17:00前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将上述文件传真至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4、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场。

  (2)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人:江成全

  联系电话:0551-66850062

  传真:0551-66850031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31131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八、附件文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股东参会登记表

  3、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129

  2.投票简称为“瑞纳投票”。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4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本所数字证书”或“本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出席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意向行使表决权:

  ■

  注: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相应表决意见栏内划“√”

  委托人姓名(名称):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附件三: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注: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打印、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名单

  ■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瑞纳智能 股票代码:301129 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9、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田雅雄(签字):

  年  月  日

  王晓佳(签字):

  年  月  日

  竺长安(签字):

  年  月  日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规则》、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符合相关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4条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及促进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9、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监事签字:

  迟万兴(签字):

  陈民健(签字):

  田文杰(签字):

  年  月  日

  证券简称:瑞纳智能           证券代码:301129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纳智能”、“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366.00万股的1.22%。其中,首次授予7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7,366.00万股的1.0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22%;预留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7,366.00万股的0.22%,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7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20.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4人,占公司员工总数616人的3.90%,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批次解除限售,每次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条件为前提,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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