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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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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考核办法调整的相关说明

  公司原有激励考核办法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激励员工关注公司经营基本业绩的完成;组织层面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本部门年度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个人层面同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个人年度考核的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现:原有考核结果为=集团层面*组织层面*个人层面,因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均为调整指标,个人层面指标又与组织层面指标直接挂钩,容易造成某个组织中的个人受到双重考核。故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拟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后的考核仍然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不变;组织层面调整为第二层开关指标,避免造成对员工的双重考核;个人层面仍为调整指标,但调整原有考核的系数难度,原有C以上均为系数1,修改为:B以上为系数1,C为0.8,其余系数不变,旨在激励员工在能力范围能完成最好结果。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本次调整自2022年度开始实施,不影响2021年度考核结果。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有利于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调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考核办法更加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简称:新大正                           证券代码:00296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来源为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94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58%;预留6万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6.0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5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7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致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61%。其中首次授予9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58%;预留6万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6.00%,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271.85万股的0.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7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6.7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2.97元的50%,为每股16.48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57的50%,为每股16.78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参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2025年考核目标保持一致,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组织1(1 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被激励对象所在组织绩效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完成当年核心业绩指标考核即为合格100%,未完成则是不合格为0,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指标,即每一年度年初根据集团整体战略安排下达的核心预算指标;对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考核的重点为支持战略实现的核心管理指标,绩效指标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组织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组织及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实施本计划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4.0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年3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人力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部分则取消解除限售,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部分,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其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和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涉及退休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若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21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增加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安全咨询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印刷品装订服务;保安服务;养老服务;城市公园管理;洗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通设施维修;仪器仪表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

  二、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及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计划,注册资本由161,196,000元增加为227,753,400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经营范围增加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2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罗渝陵变更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股东罗渝陵提交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相关承诺的申请》,申请变更其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减持事项自愿性承诺。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承诺的具体情况

  ■

  二、原承诺背景

  罗渝陵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持股占比为5.58%,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42号文”)中对5%以上股东的要求,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自愿性承诺:如实施减持行为,需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截至目前,罗渝陵严格遵守了披露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承诺事项正常履行中。

  三、承诺变更原因

  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原始股东持有股权比例稀释,及罗渝陵本人在解禁后的减持,截至2022年3月20日,罗渝陵持股占比为3.34%,已不再适用42号文对5%以上股东的监管要求,同时作为5%以下的中小股东日常频繁发布减持公告容易对广大投资者造成认知误解,因此其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相关承诺的申请》。

  四、变更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股东罗渝陵本次变更的承诺,系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且该承诺也不属于股东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同时,该部分承诺内容不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和完成的前提条件或必备条款,本次变更具有可行性。

  同时,本次承诺变更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1、罗渝陵自2016年9月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且不存在董监高人员委派,与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无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变更承诺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等造成不利影响。

  2、根据原承诺,罗渝陵实施减持行为需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上市公司频繁发布减持计划和减持进展公告容易造成市场认知混乱,不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罗渝陵始终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实施减持,不存在减少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

  五、审批程序及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罗渝陵变更承诺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罗渝陵变更相关承诺,有利于减少公司股价波动,维持股价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罗渝陵变更承诺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罗渝陵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过去也未有违反承诺情形。本次对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减持意向承诺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公司治理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减少和规避股东应履行义务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保荐机构意见

  股东罗渝陵申请变更股份减持承诺的部分条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于本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罗渝陵变更承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2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25日,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1.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解释第14号对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和附注披露进行了明确。解释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解释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1)解释第15号对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根据该解释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此项会计政策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施行。

  (2)解释第15号对资金集中管理的列报和披露进行了明确。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此项会计政策自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数据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21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4号和解释第15号关于新旧准则衔接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资信良好的政府机构、学校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收账款信用期极短,通常为月度、季度或半年结算。根据公司原金融工具减值政策,公司以账龄为依据划分信用风险组合,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5%预计信用减值准备。随着公司全国化业务进程加速,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客户结构和物业业态进一步多元化,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不能及时应对客户群体的变化,结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公司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了精细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同步调整应收账款账龄风险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更加准确地对应收账款进行计量,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应收商业承兑汇票的坏账准备计提参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执行。

  (二)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本次变更后,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按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变更前后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

  (三)变更时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公司的客户结构进一步多样化,公司原来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不能及时应对客户群体的变化,从而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自2022年1月1日开始适用。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总第6期),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从2022年1月1日开始适用,无需对更早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各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5日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2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2年3月25日,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张民胜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5万股,回购价格为17.58元/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62,718,500股变更为162,681,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162,718,500元变更为162,681,000元。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78号1-1#

  2.申报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13日9:00-17:00

  3.联系人:翁家林

  4.联系电话:023-63809676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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