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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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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1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473,239,802.2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或“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及传票,现将有关事项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诉状及传票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告:奥瑞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9日,奥瑞德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以下议案:拟为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在中信银行申请的1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奥瑞德为上述贷款提供房产、土地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入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8日,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0年4月8日,七台河奥瑞德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为奥瑞德有限向中信银行申请的1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七台河奥瑞德同意以自有的房产及土地抵押,产权证号为:黑(2017)七合河市不动产权第000452号、第00453号、第000454号、第000455号、第000456号。抵押担保期限为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2020年4月9日,中信银行与奥瑞德有限签订了编号为2020信银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18年)字第0379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向奥瑞德有限提供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9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日定价基础利率+2%;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自实际提款日起每3个月调整一次利率;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50%,复利为对于奥瑞德有限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该笔贷款采取按季结息方式、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第20日;该笔贷款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同日,中信银行分别与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被保证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均为1亿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均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同时均约定当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中信银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中信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同日,中信银行与七台河奥瑞德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亿元;抵押物为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为: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000542号、第000543号、第000544号、第000545号、第000546号;抵押权行使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2020年4月24日,中信银行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1亿元。中信银行已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奥瑞德有限发放贷款义务,而奥瑞德有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在中信银行多次催告下仍不能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亿元;

  (2)判令被告奥瑞德有限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5,741,944.44元、罚息7,458,750元、复利657,695.76元(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2月8日);以借款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25%计算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利息和罚息13,200,694.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25%计算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复利;

  (3)判令被告七台河奥瑞德以向原告设定抵押的不动产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请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黑(2017)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000542号、第000543号、第000544号、第000545号、第000546号的房产及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奥瑞德有限、奥瑞德、褚淑霞、左洪波负担。

  (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状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被告:奥瑞德、奥瑞德有限、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广东中图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图”)、哈尔滨秋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秋硕”)、左洪波、褚淑霞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申请贷款或银行授信暨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广发银行申请六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6亿元。2019年12月13日,奥瑞德有限向广发银行申请将剩余未还2.3496亿元并购贷款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公司将全资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市新拓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秋冠光电将其部分应收账款为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11月24日,广发银行与奥瑞德有限订立(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000024号《授信额度合同》,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9月26日,广发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共199,933,868元。奥瑞德有限将其部分存货、房产,秋冠光电将其应收账款,奥瑞德有限将全资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北海市新拓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中天水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上述授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奥瑞德为上述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褚淑霞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至2021年10月8日,奥瑞德有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广发银行依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奥瑞德有限寄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并购贷款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授信额度合同》与《展期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借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奥瑞德有限于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偿还债务。奥瑞德有限未还款,为实现金融债权,广发银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奥瑞德有限清偿金融借款债务:给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68,779,868元、并购借款本金204,459,934.23元,合计373,239,802.23元;给付至2021年10月13日产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2,168,982.04元、并购借款利息2,693,911.05元,利息共计4,862,843.09元;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8,779,8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55%上浮50%(罚息利率7.508325%)计收期间的罚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7.508325%计收的复利;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4,459,93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1575%上浮50%(罚息利率7.673625%)计收期间的罚息,以及罚息按照罚息利率7.673625%计收的复利。

  (2)实现动产抵押权,广发银行在抵押范围内即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000024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司》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以及(2015)哈银并贷字第S13号《并购贷款合司》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373,239,802.23元、利息4,862,843.09元、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奥瑞德有限设定抵押的存放于宾西经济开发区海宾路6号仓库的动产(蓝宝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实现不动产抵押权,广发银行在抵押范围内即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7)哈银综授额自第000024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168,779,868.00元、利息2,168,932.04元、2021年10月13日起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奥瑞德有限设定抵押的(2018)宾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29,380.18平方米土地及16,406.18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实现股权质权,广发银行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5)哈银并贷字第S13号《并购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000024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本金373,239,802.23元、利息4,862,843.09元、2021年10月13日起计收的罚息和复利以及实现债权、担保物权的费用,以出质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对秋冠光电出质的50,629,932.80元应收账款行使质权并优先受偿,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广东中图直接向质权人广发银行履行给付义务。

  (6)哈尔滨秋硕、秋冠光电、奥瑞德有限人格混同,哈尔滨秋硕、秋冠光电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5)哈银并贷字第S13号《并购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000024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人奥瑞德、左洪波、褚淑霞在保证范围内即对奥瑞德有限不能清偿的(2015)哈银并贷字第S13号《并购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2017)哈银综授额字第000024号《授信额度合同》、《人民币贷款展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奥瑞德有限、奥瑞德、江西新航、秋冠光电,哈尔滨秋硕、左洪波、褚淑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1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已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现将有关风险再次提示如下:

  一、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一)经财务部门测算,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预计为-22,000万元到-14,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5)。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公司股票简称由“ST瑞德”变更为“*ST瑞德”)。

  二、其他事项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2年4月23日。目前,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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