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2年2月25日前报送有关说明材料并对外披露。
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人员积极准备上述《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因《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需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并分别于2022年3月5日、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继续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021、2022-023)。
鉴于《关注函》的相关事项所涉债权人范围较广,且受全国范围内突发分散疫情影响,中介机构核查程序进展不如预期,《关注函》涉及的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补充及完善,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继续延期回复《关注函》,并加快相关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回复工作并对外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