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23日下午15时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黎立璋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8人,代表股份1,464,229,4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股)的59.726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88,705,2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75,524,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06%。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77,901,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51,576,238股)的3.17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376,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代表股份75,524,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0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采用现场方式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采用现场方式或网络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1,386,328,424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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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参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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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1,386,328,424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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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关联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1,386,328,424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参与认购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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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