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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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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10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立案执行进展情况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总金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健的银行存款163,046,575.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由于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补偿款项,公司在南昌中院对胡健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2),于2022年3月11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立案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赣01执15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景仲裁字(2021)赣 01 民初 761 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健的银行存款 163,046,575.86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本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胡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其他事项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存在无法回购注销的风险。目前公司经营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2)赣01执159号)。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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