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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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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民初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联系,于 2021年2月26日取得(2021)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 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3,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118,320 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为人民币120,822.23 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175,208.33 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为人民币188,784.73 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 年4月7日14时。

  2021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14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年4月6日下午, 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 关文书,故取消2021年4月7日14时的庭审,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 法院通知(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案件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15 时。

  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议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4月27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庭前会议。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7民初3251号,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仕远置公司与瞬赐公司签订的《承销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依据协议约定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瞬赐公司,瞬赐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该票据,行为合法有效,系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相关票据权利。案涉汇票到期后,瞬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持票人和质权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示付款遭拒后,有权对票据的背书人、出质人和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故对瞬赐公司要求仕远置公司支付所涉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西藏发展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西藏发展辩称因王承波等人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因本案审理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并不因王承波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驳回起诉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西藏发展辩称三洲公司与仕远置公司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的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西藏发展无权对瞬赐公司主张票据抗辩权。关于西藏发展辩称瞬赐公司明知董事会决议为伪造仍予以接受,不是善意的担保人。西藏发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案涉电子汇票的保证在办理过程中存在无权代表的情形,从而不能证明瞬赐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存在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32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三、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就本案提起上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2)川01民终130号),法院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13时30分。

  2022年1月24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川01民终130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月24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公司不服(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案号:(2022)川01民终130号)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论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上诉人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上诉人还未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且案涉汇票还未开具时,即已将该汇票作为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资产,而且在案涉汇票开具前就已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产品投资本金,其明显不是善意的担保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此外,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定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 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1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7、2021-025、2021-026、2021-033、2021-120、2022-005、2022-009)。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年3月21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130号),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票据保证是否有效,西藏发展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是否因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本院评述如下:

  (一)案涉票据保证是否有效,西藏发展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西藏发展主张三洲特钢公司与仕远置商贸公司之间系非因真实基础交易关系而出具汇

  票,且西藏发展系上市公司,案涉票据保证决议程序违法且未对外公告,瞬赐保理公司并非善意担保权人,瞬赐保理公司在取得票据时即知道董事会决议签名虚假应为伪造仍接受担保,存在与伪造人恶意串通的可能,故该票据保证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对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以非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票据为由进行抗辩。此即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权利与原因行为相分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合法持有有效票据为前提,而不对其前手背书过程中额原因关系负责,即使前手交易存在无效或瑕疵,也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瞬赐保理公司经背书转让持有案涉票据,并已在商业汇票系统进行质押背书登记,为合法正当持票人,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依照上述票据无因性原则,即使三洲特钢公司与仕远置商贸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也不影响瞬赐保理公司作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故上诉人西藏发展作为保证人无权以无真实交易为由对其担保责任提出抗辩。其次,票据保证不同于普通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据此,上诉人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进行公开披露不影响票据保证记载的效力,亦不能据此认定瞬赐保理公司非善意担保权人,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依照该条规定,只要票据本身真实,背书连续,且票据记载了保证事项,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西藏发展通过兴业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于案涉票据进行了保证签章,登记了保证人信息,在审理中也并未举证证明瞬赐保理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的事实。至于西藏发展董事会决议是否伪造,董事签名是否有虚假,瞬赐保理公司不具有审查义务,确属上诉人内部管理问题,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却不能因此否认票据记载的保证效力。故上诉人以瞬赐保理公司有恶意串通行为以及董事会决议存在伪造为由主张票据保证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案涉票据保证合法有效,上诉人西藏发展应向持票人瞬赐保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本案应否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从现有在案证据来看,针对案涉票据保证仅有西藏发展的报案陈述,公安机关对此并未立案侦查,而涉及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与本案并非同一事实,西藏发展不因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免责,故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依据不充分,本院对西藏发展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西藏发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西藏发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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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已于2021年按照因被诉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将本金、利息和诉讼费940.49万元计入“预计负债”,并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本案终审判决后,公司将继续按本金(820万元)、票据利率(4.35%/年)及期限计算相应利息,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01民终130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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