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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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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09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比亚迪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比亚迪认购取得的本次发行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基于产业发展及公司战略规划需要,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领跑者之一,比亚迪拥有庞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和强大的一体化生产能力,其开发了高度安全的磷酸铁锂电池和高能量密度的三元电池,广泛应用于电动商用车和电动乘用车领域。

  公司是比亚迪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比亚迪产能投资计划的不断落地,比亚迪的锂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释放,为双方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助力公司扩大销售规模、提升销售业绩。

  同时,比亚迪拥有广泛的新能源产业的行业资源,其全球化布局与公司的发展方向高度吻合。比亚迪成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后,将充分发挥并利用其优势,积极协助公司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渠道、品牌、技术、资源、投融资等,并提供业务拓展的战略支撑和面向全球的商务协同。

  因此,公司本次拟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双方进行产业链合作及协同,加快实现“致力于成为全球锂电新能源材料领先企业”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与比亚迪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对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公司的战略合作基础及协同效应、合作领域及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本次非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并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填补措施。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和/或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办理(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事项,以及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2、授权董事会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和协议,批准和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变化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核意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回复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股份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帐户设立事宜,以及根据有关管理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及其他与募集资金使用有关的相关事宜。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撤回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它事宜。

  9、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上述第5项、第6项和第7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由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以及公司经营相关事项,担保种类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合同,并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对下属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调剂。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22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4:00,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0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股票发行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息: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限售期

  比亚迪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比亚迪认购取得的本次发行股票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基于产业发展及公司战略规划需要,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领跑者之一,比亚迪拥有庞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和强大的一体化生产能力,其开发了高度安全的磷酸铁锂电池和高能量密度的三元电池,广泛应用于电动商用车和电动乘用车领域。

  公司是比亚迪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比亚迪产能投资计划的不断落地,比亚迪的锂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释放,为双方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助力公司扩大销售规模、提升销售业绩。

  同时,比亚迪拥有广泛的新能源产业的行业资源,其全球化布局与公司的发展方向高度吻合。比亚迪成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后,将充分发挥并利用其优势,积极协助公司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渠道、品牌、技术、资源、投融资等,并提供业务拓展的战略支撑和面向全球的商务协同。

  因此,公司本次拟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双方进行产业链合作及协同,加快实现“致力于成为全球锂电新能源材料领先企业”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拟与比亚迪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对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公司的战略合作基础及协同效应、合作领域及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本次非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并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填补措施。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1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2年4月7日(周四)下午14:30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4月7日(周四)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7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7日上午9:15至2022年4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3206-3207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31日(周四)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3月31日(周四)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

  ■

  上述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4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3206-3207),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联系人:雷利民

  电话:0755-82557707

  传真:0755-82725977

  电子邮箱:002240@cxlithium.com

  邮编:518031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

  (一)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雷利民

  联系部门: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82557707

  传真:0755-82725977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32楼3206-3207

  邮编:518031

  (二)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自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40”,投票简称为 “盛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上述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4月7日上午9:15至2022年4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

  说明: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2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1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1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1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称公司拟实施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500万股(含)至1000万股(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28日)。2020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2020年12月4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终止上述股份回购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吸取教训,组织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制度,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2021年5月17日,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天广、周祎、王琪、邓伟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2021]5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1)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与关联方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至2019年,公司与关联方台山市宜和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台山市福永木业贸易有限公司发生多笔资金往来,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中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存在会计差错,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货、营业收入、资产减值等科目存在会计差错,导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净利润的情形。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才通过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公司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8年等多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

  2、整改措施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相关人员及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工作规则和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整改报告》并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已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事项

  ①公司全面梳理并优化各子公司的业务及财务管理流程,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在提升业务效率的同时,将合规性要求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②公司组织学习了《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关于关联方(人)关系认定的相关内容,不定期对关联方进行识别与排查,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下发给相关人员。

  ③公司已对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加强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2019年年度董事会及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19年公司因与台山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往来形成的财务资助补充审议程序,并完善和补充2020年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

  ④公司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了《关联交易制度》,下发给公司相关人员并组织学习。

  ⑤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不断跟进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执行效果。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加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审计、审核、监督和管理等职能。

  (2)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①针对公司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中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存在的会计差错、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货、营业收入、资产减值等科目存在的会计差错,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前期存在的会计差错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对相关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会计差错事项的更正出具了专项说明。

  ②公司持续加强财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应财务制度,同时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加强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合规意识,从源头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

  ③公司将加强与年度审计机构的沟通,提高财务数据核算的准确性;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定期报告所披露财务数据的检查;强化信息披露的分级复核机制,确保定期报告披露质量。

  ④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对ERP软件系统进行了升级并梳理了业务流程,主要子公司在逐步完善ERP系统供应链业务模块的建设,将业务数据和财务模块集成在一起并设置一些系统防呆防错措施,提高账务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书

  2021年9月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天广、时任总经理周祎、财务总监王琪、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1)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09年度至2012年度、2018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2018年净利润调整金额为-4,350.12万元,变动幅度达40.14%。

  (2)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以资金拆借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39,742.57万元,日最高余额13,799.90万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59%,公司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决定书》予以高度关注,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财务信息质量、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财务核算问题予以更正,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交流。后续公司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亦将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3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为有效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就战略合作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公司拟通过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

  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领跑者之一,比亚迪拥有庞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和强大的一体化生产能力,其开发了高度安全的磷酸铁锂电池和高能量密度的三元电池,广泛应用于电动商用车和电动乘用车领域。

  作为国内领先的锂盐加工企业,公司本次拟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有助于双方进行产业链合作及协同,加快实现“致力于成为全球锂电新能源材料领先企业”战略目标。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比亚迪是是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领军厂商,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盛新锂能是比亚迪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比亚迪产能投资计划的不断落地,比亚迪的锂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释放,为双方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助力盛新锂能扩大销售规模、提升销售业绩。

  同时,比亚迪拥有广泛的新能源产业的行业资源,其全球化布局与盛新锂能的发展方向高度吻合。比亚迪成为盛新锂能的战略投资者后,将充分发挥并利用其优势,积极协助盛新锂能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渠道、品牌、技术、资源、投融资等,并提供业务拓展的战略支撑和面向全球的商务协同。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引入比亚迪作为战略投资者并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

  三、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458F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注册资本:2,911,142,855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成立日期:1995年2月10日

  主要业务:比亚迪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1年9月30日,比亚迪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1:此数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1,000,000股H股和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司SIGN INVESTMENTS LIMITED分别持有的195,000股H股和305,000股H股;

  注2: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1,000,000股H股;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通过易方达资产比亚迪增持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3,727,700股A股;

  注3:此数不包括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司SIGN INVESTMENTS LIMITED分别持有的195,000股H股和305,000股H股。

  截至2021年9月30日,王传福先生持有比亚迪18.12%股份(内资股及H股合计),为比亚迪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比亚迪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三)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一期,比亚迪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比亚迪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比亚迪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成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五、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3月22日,公司与比亚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对象

  甲方(发行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战略投资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二)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

  乙方是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领军厂商,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作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领跑者之一,乙方拥有庞大的技术研发团队和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已相继开发出一系列全球领先的前瞻性技术,建立起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全球领先优势。尤其在动力电池领域,乙方开发了高度安全的磷酸铁锂电池和高能量密度的三元电池,具备全球领先的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并通过动力电池产能的快速扩张建立起领先的规模优势。

  乙方将通过“7+4”战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全方位拓展,将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范围从私家车、公交车、出租车延伸到环卫车、城市商品物流、道路客运和城市建筑物流等常规领域及仓储、矿山、港口和机场等四大特殊领域,实现新能源汽车对道路交通运输的全覆盖。

  2、乙方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协同效应

  (1)锂产品采购的产业链协同

  甲方是乙方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的蓬勃发展和乙方产能投资计划的不断落地,乙方的锂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释放,为双方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乙方将进一步加大锂产品采购,在保障乙方自身原材料需求的同时,助力甲方扩大销售规模、提升销售业绩。

  (2)全球产业链资源的协调合作

  乙方拥有广泛的新能源产业资源,乙方的全球化布局与甲方的全球化发展方向高度吻合。乙方成为甲方的战略投资者后,将充分发挥并利用自身产业资源优势和国际化优势,积极协助甲方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渠道、品牌、技术、资源、投融资等。

  乙方可以在合作中为甲方提供业务拓展的战略支撑和面向全球的商务协同。

  (三)合作目标、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合作期限

  1、合作目标

  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基本原则,拟以资本市场为纽带,发挥各自在市场、渠道、品牌、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深入开展战略合作,增强双方在锂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切实提升双方的销售业绩和盈利能力,保障供应链稳定,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2、合作领域

  双方将在锂产品领域开展以下长期合作,且双方可以根据具体合作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1)原材料购销合作

  甲方属于乙方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乙方将甲方纳入长期战略合作的供应商名录,在符合乙方自身采购管理体系要求且不违反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生效的其他采购相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将甲方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保持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甲方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乙方的锂产品供应且保证给乙方的价格为同等条件下乙方采购价格的最优惠价格,双方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甲方与乙方拟签署采购合同,乙方及其关联方计划向甲方及其关联方购买碳酸锂/氢氧化锂/金属锂等锂产品,月度需求数量按乙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相关事宜最终均以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的采购合同为准。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如乙方及其关联方指定增加对甲方的采购量且提前共享新增产品需求的信息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需求提前进行供应准备。

  (2)原材料加工合作

  乙方拥有的需委托第三方加工的锂矿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甲方进行加工。甲方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乙方的锂盐加工产能,双方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3)技术合作

  乙方在锂电池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其技术团队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双方拟在战略合作过程中,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技术交流机制,开展前瞻性技术交流。乙方就锂电池新技术、新工艺向甲方提供指引,甲方根据乙方在锂电池领域的发展路径,提前进行产品验证测试,从而不断提升产品品质。

  (4)矿产资源合作开发

  双方同意在上游矿产资源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寻找优质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开发,获取锂相关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与技术的深入合作,保障供应稳定性以及成本优势。

  (5)产业链资源合作

  乙方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经历多年市场积累,形成了锂资源、锂电池和整车生产的完整布局,在产业链的资源整合过程中,拥有一批产业链合作伙伴,能够为甲方提供相关产业资源。乙方将协助甲方开拓锂电池产业领域的合作伙伴,并通过自身品牌影响力促进甲方进行市场拓展。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在锂产业领域充分发挥双方的市场、渠道、品牌、资源、技术等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6)其他

  双方将在产业发展战略、企业运营管理、人才引进、资本投资等其他领域开展合作,并根据需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

  3、合作方式

  (1)高层互访。双方建立高层领导定期会晤机制和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合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推进本协议的执行与深化。

  (2)战略伙伴。双方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并将对方纳入双方各自的战略合作伙伴库,优先满足双方合作需求。

  (3)对接小组。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建立双方合作对接机制,成立相应的对接小组,加强沟通与协调,统一行动策略,推动双方战略合作执行落地与纵深发展。

  4、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合作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

  (四)战略投资后甲方的经营管理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乙方承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其持有的甲方股票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甲方公司治理。

  2、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日起,乙方有权按照《公司法》及甲方《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向甲方董事会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该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董事权利,合理参与甲方公司治理,协助甲方进行决策,在甲方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甲方及其全体股东权益。

  (五)股份认购、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

  1、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定价依据及持股期限将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如有)进行约定。

  2、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如有)关于本次认购股份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限届满后,乙方拟减持股票的,亦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六)协议的成立、生效、终止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除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1)、(2)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生效:

  (1)甲、乙双方于2022年3月22日签署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若有)生效;

  (2)乙方根据其与甲方签署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若有)完成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除非上述条件被豁免,上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3、本协议在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有关补充协议(若有)终止后自动终止。

  4、如甲方或乙方在双方业务合作中发生具体业务合作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情形,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但依法以及按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同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公司已与战略投资者比亚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并就双方未来的合作目标、合作领域和合作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不排除因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相关合作协议无法顺利履约的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公司于比亚迪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4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2年3月22日,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签署了《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比亚迪发行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2、本次发行完成前,比亚迪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7458F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注册资本:2,911,142,855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成立日期:1995年2月10日

  主要业务:比亚迪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1年9月30日,比亚迪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1:此数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1,000,000股H股和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司SIGN INVESTMENTS LIMITED分别持有的195,000股H股和305,000股H股;

  注2: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持有的1,000,000股H股;此数不包括王传福先生通过易方达资产比亚迪增持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3,727,700股A股;

  注3:此数不包括夏佐全先生及其控股的海外公司SIGN INVESTMENTS LIMITED分别持有的195,000股H股和305,000股H股。

  比亚迪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传福先生。

  (三)主要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及一期,比亚迪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来源于比亚迪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发行完成前,比亚迪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履约能力分析

  比亚迪作为上市公司及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领军厂商,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比亚迪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万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回购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3月22日,公司(甲方)与比亚迪(乙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战略投资者):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2年3月22日

  (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9,604,986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金额为人民币不低于200,000.00万元且不高于300,000.00万元(以下简称“认购金额”),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以下简称“认购数量”)按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确定,认购数量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且不低于非公开发行后甲方总股本的5%。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一方信息披露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认购数量。

  (三)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42.99元/股(以下简称“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一方信息披露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认购价格。

  (四)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票(“衍生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及衍生股票(如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六)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约的,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协议规定足额支付认购金额,应按照其认购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其该等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索赔及费用的,乙方应就该差额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若甲方未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行认购股份,甲方应按照乙方认购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甲方未按照协议规定在乙方完成支付全部认购金额后向乙方发行认购股份,甲方应将认购金额归还予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认购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协议的成立、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2、除本协议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3)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4)甲方和乙方已签署《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5)甲方或乙方在双方业务合作中未发生具体业务合作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情形;

  (6)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比亚迪是是中国自主品牌汽车领军厂商,主要从事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传统燃油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并积极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

  盛新锂能是比亚迪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比亚迪产能投资计划的不断落地,比亚迪的锂产品的需求将会持续释放,为双方业务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助力盛新锂能扩大销售规模、提升销售业绩。

  同时,比亚迪拥有广泛的新能源产业的行业资源,其全球化布局与盛新锂能的发展方向高度吻合。比亚迪成为盛新锂能的战略投资者后,将充分发挥并利用其优势,积极协助盛新锂能与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渠道、品牌、技术、资源、投融资等,并提供业务拓展的战略支撑和面向全球的商务协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盛屯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姚雄杰先生。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公司的抗风险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在锂产业链的竞争力,抓住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以及股东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盛新锂能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未发生交易事项。

  2022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盛新锂能(含下属公司)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的交易金额为0.99亿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本次非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并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实施,公司将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该议案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比亚迪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持有公司的股份预计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比亚迪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比亚迪参与认购本次非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比亚迪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开展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将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并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公司与比亚迪签署的《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5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以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切实履行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发行的实际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即发行69,783,670股(含本数)。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4、假设2021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021年业绩预告的上限与下限之平均数87,500.00万元,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21年业绩预告的上限与下限之平均数89,300.00万元。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增长0%(持平)、增长10%、增长20%。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2021年和2022年的盈利预测;

  5、假定以2021年12月末的总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

  6、假设自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召开之日至2022年末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票回购注销、股权激励、期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情形;

  7、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见《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募集资金到位投入使用后,能够有效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和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从而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及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持续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有效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规定了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政策。同时,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的规定,科学、规范、严格地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强化股东投资回报机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经营业绩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积极地优化、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管理模式。公司将持续加大人力资源整合力度,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为提质增效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提升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持续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企业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在本人持续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6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7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4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8.2亿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本次增加担保额度情况

  由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以及公司经营相关事项,担保种类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关合同,并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对下属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调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下属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情况

  1、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

  2、被担保方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元

  ■

  3、被担保方信用情况

  上述被担保方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经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上述被担保方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为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对超出上述担保额度之外的担保,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122,083.04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7.9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93.04万元,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8,49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2-018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致,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否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比亚迪系公司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其基本情况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2.9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5%,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比亚迪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姚雄杰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65,349,955股,实际控制人姚雄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为251,698,58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09%;比亚迪未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比亚迪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不低于46,522,448股(含本数)且不超过69,783,670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姚雄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6.92%,姚雄杰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上述权益变动后比亚迪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仅为示意性测算,最终持股比例须待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确定。

  三、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比亚迪于2022年3月22日签署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向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致,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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