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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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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混改基金的确认,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有混改基金79.93%股权,为混改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混改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

  3、战略配售资格

  混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混改基金由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及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混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战略领域、核心技术领域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综上,混改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混改基金确认,发行人董事张华亦担任混改基金董事。除上述情况外,混改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混改基金参与中复神鹰IPO战略配售系其独立的决策结果,未受上述关联关系的影响,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之“(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承诺函,混改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混改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十一)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浙江制造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浙江制造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JK158,备案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出资结构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的确认,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浙江制造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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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资结构图

  浙江制造基金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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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国同基金”)各有限合伙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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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GLPCapitalInvestment5(HK)Limited分别持有其50%股权。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根据《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募集说明书摘要》,GLPCapitalInvestment5(HK)Limited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洛斯集团。

  注2:招商银行(600036.SH)通过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招商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注3:中银证券(601696.SH)为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持有其80%股权。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银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务院全资孙公司。

  3)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的确认,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资系为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

  浙江制造投资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各股东于2016年11月签署的《股东协议》,全体股东同意: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基金”)有权提名4名(包括董事长1名);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中的过半数董事通过。鉴于中国国新基金为国新国控(杭州)的第一大股东,且中国国新基金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对公司董事会实现控制,并考虑到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较为分散,因此国新国控(杭州)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国新基金。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控(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浙江制造投资作为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浙江制造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登记号:P1070382,以下简称“国新国同(杭州)”)。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同(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3、战略配售资格

  1)国新国同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新《关于国控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的请示》(国新办[2016]7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控投资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6]96号,以下简称“《复函》”),以及中国国新出具的《关于国同基金有关问题的说明》等文件,国控投资基金系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请示和复函均明确国控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控投资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新国同基金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新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新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首期规模7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国新国同基金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W9232。截至目前,国新国同基金已完成了18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因此,国新国同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2)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国新国同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国新国控(杭州),国新国控(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子公司,中国国新基金系中国国新的全资子公司,故国新国同基金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国新国同(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全资子公司,故国新国同(杭州)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浙江制造投资系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国新国控(杭州)系中国国新基金的子公司,故浙江制造投资属于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国新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79.98%的有限合伙份额,国新国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为浙江制造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故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同(杭州)、浙江制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及国新国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控(杭州)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故浙江制造基金与国新国同基金均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国新国同基金出具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的子基金,浙江制造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国新国同基金通过内部决策机制对浙江制造基金拟投资项目享有100%决策权。就浙江制造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国新国同基金已履行完毕必要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对该项目投资。国新国同基金承诺将按照浙江制造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战略配售额度,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出具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已经其普通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已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国新国控(杭州)支持并知悉此战略投资项目,认可国新国同基金将按照浙江制造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比例享受本次投资相应的战略配售额度,并享有与之相对应的收益、承担相对应的风险。因此,浙江制造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新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为国新国同基金在浙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型子基金,是国新国同基金与长三角重要企业的重要对接的平台,是国新国同基金在长三角及制造业领域的布局和延伸。此外,浙江制造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了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777)、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85)、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8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浙江制造基金确认,浙江制造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承诺函,浙江制造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浙江制造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浙江制造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十二)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根据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调查表等资料,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LT172,备案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1)出资结构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确认,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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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出资结构图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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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持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81.82%出资份额,国家制造业基金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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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请见本核查报告之“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之“(十)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相关股权出资结构分析;

  注2: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16名股东包括:1)国有企业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7935%;2)国有企业浙江制造业转型升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7935%;3)国有企业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935%;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6.7935%;5)国有投资平台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3967%;6)国有企业四川创兴先进制造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3967%;7)国有企业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3967%;8)国有企业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967%;9)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3.3967%;10)国有企业北京国谊医院有限公司,持股3.3967%;11)事业单位泰州市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持股1.3587%;12)国有企业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6793%;13)国有企业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0.3397%;14)上市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3397%;15)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3397%;16)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1359%。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确认,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拥有实质控制力。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系根据国务院批复,由财政部、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等20名股东发起,主要宗旨是围绕制造业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领域,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核心关注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力装备、基础制造和新型制造等方向,服务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制造业基金注册资本1,472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近年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质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主要情况如下:

  1)从收益权归属角度,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拥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81.82%的出资份额,享有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绝大部分收益。同时,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出具了《一致行动声明》,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策上,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保持一致行动。

  2)从投资决策及流程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6.4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委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规则应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备案并经其认可;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每一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至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目特定方面存在异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不得就该等项目开展投资,如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投资项目无异议的,应出具确认函。根据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于2022年2月出具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特定投资载体投资项目投决阶段合规性自查表接收确认函》(制基函[2022]13号),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已同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发行人的本次战略配售。

  3)从管理人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目前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通过遴选方式而确定。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10.1.1条的约定,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独立决定更换管理人。

  4)从托管人任免角度,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5.10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委托一家声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托管机构由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选定,拟定的托管协议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托管机构违反托管协议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有权要求更换托管机构。

  5)从关键人士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角度,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共设3名关键人士,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更换关键人士需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同意。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合伙协议第3.6条的约定,任意一名关键人士出现在任何连续的六个月期间内,停止为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深创投红土服务累计达六十日等情况,深创投红土应提出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的关键人士的替代方案,否则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投资期提前终止。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第6.4条的约定,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应当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方案作出决议。深创投红土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该等成员的基本情况、投委会议事规则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备案并经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认可。

  因此,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对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有实际控制力,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下属企业。

  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示设立,是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的特定投资载体,主要承担以无机非金属及前沿新材料为主的新材料领域的投资任务,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在新材料领域内的布局和延伸。在本次中复神鹰IPO战略投资项目中,由于投资领域的分工规划,中复神鹰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而属于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代表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领域,因此由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承担本次投资的投资任务。

  综上,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确认,深创投新材料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提供的承诺函,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根据深创投新材料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深创投新材料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1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0,000万股。

  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3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

  3、参与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承销指引》,证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证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即400万股,并确保T-3日足额缴款。因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1,000万股;参与认购规模不超过29,999.22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其他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规模

  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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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股份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注2:上述战略投资者确保T-3日足额缴款,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4、限售期限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华金证券中复神鹰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连云港市工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经核查,本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比例为30%,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经核查,本次共有1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承销指引》第六条规定。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券商律师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券商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指引》《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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