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囤农化”)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21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金囤农化提供担保32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 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公司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金囤农化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ST亚邦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ST亚邦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近日,公司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以下简称“太仓农商行灌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向太仓农商行灌南支行申请的人民币2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连云港市金囤农化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许小初
4、经营范围:农药生产、加工(具体农药产品按国家有权部门有效批准证书加工生产);1,5萘-2异氰酸酯、N-氯甲基-N-苯基氨基酰氯、2,6-二氯甲苯、马来酰肼、2,4-二氯-5-异丙氧苯胺盐酸盐、氯甲酸甲酯、盐酸、三氯化铝水溶液、溴化钠水溶液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硫酸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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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囤农化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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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保证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所保证的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发生的(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纳入担保合同保证范围的协议或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包括但不限于)等表外业务风险敞口以及之后该风险敞口转成的表内垫款,以该表外业务对应票、证、函等出具或开立之日作为债权发生时间。全部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合同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返还财产、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债务。
3、保证金额
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2100万元整。
4、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或法规规定,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金囤农化日常经营的需要,保障其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本次的担保行为,综合考量了金囤农化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因素,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3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2%。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公司无其他的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