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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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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④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2017年2月,甲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甲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4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4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甲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4800万元。甲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甲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2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1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甲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

  本例中,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甲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甲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甲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甲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的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甲企业收到的1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⑤《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案例7-03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搬迁补偿事项只有在满足两个要素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解释3号的特殊规定,即先将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上述两个要素是指“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公共利益搬迁包括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搬迁。一般而言,公司是否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结合具体搬迁事项的原因、背景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析,其结论一般不会引起争议。实务中分歧点较多的是如何判断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严格的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途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收取的补偿款属于财政预算内支出且收取方式是财政直接拨付,则不能认定满足这一要素。

  综上,公司老厂搬迁原因是为了配合城市规划和旧区改建,具有公共利益的因素。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搬迁协议,同时政府部门出具证明补偿款的拨付并非出自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预算支出资金,故并不同时满足适用解释3号特殊规定的两个前提要素,因此,不能完全适用解释3号的特殊规定。

  进一步分析公司搬迁背景,公司在老厂地块上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没有权属争议,该地块所在地也存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司搬迁补偿款的定价依据为第三方评估值,搬迁协议也未就公司如何具体使用补偿款进行规定。该交易的实质是公司将自身的资产与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平等交易,用资产公平换取所谓的“补偿款”,款项的本质并非政府补助而是交易对价。该交易与公司向其他非政府部门处置资产并收取处置对价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公司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基于第三方评估值,且未附带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未含有政府补助的成分,相关搬迁补偿款全部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5、不存在提前确认收益的情形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寒亭老厂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不含政府保留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已拆除、清运完毕。潍坊市中央商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寒亭老厂区拆除情况的说明》,证明除保留资产外,亚星化学已按照《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要求完成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工作。2021年12月28日,公司与会计师共同对拆除、清运后的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再次确认均已拆除完毕。公司资产处置收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益的情形。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寒亭生产厂区搬迁关停相关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15号);获取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检查已收到补偿款的原始凭证;执行访谈程序,了解补偿协议条款、补偿资金收取情况、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要求等;

  2、获取寒亭老厂区资产处置主要合同、检查银行收款原始凭证、增值税发票等,现场察看寒亭老厂区拆除、清运后的现场情况,检查各标段的工程验收申请单;

  3、获取潍坊市中央商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保留亚星热电厂有关建筑物的函》《关于对接亚星供应部办公楼作为中铁建施工单位临时办公场所的函》《关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寒亭老厂区拆除情况的说明》等文件资料;执行访谈程序,了解保留的房屋建筑物情况,了解寒亭老厂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情况;

  4、与管理层进行沟通,检查账面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搬迁支出的范围,以及归集和计算的准确性;

  5、复核管理层对该交易的账务处理情况,核实交易金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6、对主要资产处置收入的委托方、拆除维护支出的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确认交易额、验收情况等信息;

  8、获取相关税收政策,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公司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证明;

  9、检查该交易相关的列报和披露是否适当。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寒亭老厂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不含政府保留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已拆除、清运完毕,公司资产处置收益核算的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收益的情形。公司搬迁虽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

  问题五、年报显示,公司称目前拥有5万吨/年的CPE装置,二期5万吨/年产能CPE项目预计2022年完工,CPE预计产能较搬迁前17万吨/年有所下降,2021年CPE生产量2.4万吨,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显示目前化工行业获取新的产能指标较难。请公司补充披露:(1)复产后CPE业务的生产状态,是否为连续性生产,是否存在再次停产的可能性,说明生产经营是否切实恢复正常;(2)结合复产前后CPE装置的产能利用率对比情况,说明复产以来公司生产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CPE预计产能下降原因,未来是否存在增加CPE或其他产品产能安排;(3)结合客户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是否通过经销商销售、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在手订单金额、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说明复产后老客户重新获取情况、新客户开发情况及主要客户与复产前对比情况,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说明原因及风险;(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使用德国赫司特公司酸相法工艺的优缺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复产后CPE业务的生产状态,是否为连续性生产,是否存在再次停产的可能性,说明生产经营是否切实恢复正常

  公司一期5万吨/年CPE装置自2021年6月正式投运以来,除了个别时间由于外供蒸汽压力波动调减负荷以外,截至目前,该套装置建有3条独立运行生产线且均在连续稳定生产,为彻底消除外供蒸汽压力波动对生产负荷的影响,公司已完成自建燃气锅炉的安装调试工作,该锅炉将成为外供蒸汽的有效补充,向公司稳定、充足供应蒸汽,确保公司正常、稳定、连续的生产秩序和节拍。

  公司新厂区位于山东首批规划批复的化工产业园内,再次搬迁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公司二期5万吨/年CPE装置等项目也将陆续建成,两套装置将合计建有6条独立运行的生产线,公司已不存在再次全面停产的可能。2022年1-2月,公司CPE产量8,679.08吨,按此推算,2022年一期5万吨/年CPE装置已实现满产达效,公司生产经营已切实恢复正常。

  (二)结合复产前后CPE装置的产能利用率对比情况,说明复产以来公司生产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CPE预计产能下降原因,未来是否存在增加CPE或其他产品产能安排

  2019年1-10月份 17万吨/年CPE产能装置均处于满产状态,但其中:7万吨/年为我公司自产产能;10万吨/年为委托潍坊乐星化学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本次停产搬迁后,公司拟自建两套5万吨/年产能装置,且停止了原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模式。

  公司复产后,根据装置、工艺、设备配置特点,结合历史数据,制定“严苛”的消耗考核指标,2021年度主要材料HDPE、液氯的单耗与停产前的单耗无较大变化,HDPE、液氯的单耗停产前、复产后均在0.60、0.65上下略有波动。

  2021年一期5万吨/年CPE装置投产初期受外供蒸汽压力波动调减负荷影响,4季度产量10,283.45吨,产能利用率82.27%。其中12月份产量4,332.85吨,已满产达效,2022年1-2月产量8,679.08吨,继续延续满产达效,目前CPE产能利用率已和复产前一致,均达到满产水平。

  按照目前公司已披露的搬迁建设计划,两套CPE装置产能合计为10万吨/年,较公司停产前的17万吨/年产能有所缩减,核心原因是公司基于目前CPE市场定位以及产品定位作出的科学决策,公司在CPE行业已深耕30多年,为国内首家引进并从事CPE生产企业,综合实力位居行业前列,我公司作为行业的引领者更需要找准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坚定地实施差异化生产,促进行业整体的良性发展和竞争;同时,公司需要紧抓本次搬迁契机,重新准确审定并瞄准公司未来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地调整产品结构和实施产业升级,积极利用新厂区周边资源优势,发展新门类化工品产业,打造新的循环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截至本公告发布日,除了已建成的一期5万吨/年CPE以及正在建设的二期5万吨/年CPE装置项目外,公司暂无新增CPE产能安排。除了CPE产品产能外,公司已披露将陆续建成12万吨/年离子膜烧碱、15万吨/年双氧水、1.2万吨/年(100%浓度)水合肼等产品产能。后续如果由于市场或战略部署等因素导致公司需要调整现有搬迁项目产品产能或投建其他新产品产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结合客户名称、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是否通过经销商销售、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在手订单金额、历史沿革、主要财务状况、截至期末的结算情况,说明复产后老客户重新获取情况、新客户开发情况及主要客户与复产前对比情况,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说明原因及风险

  1、2021年度新增主要客户情况

  2021年度相比2020年度新增CPE销售客户104家,新增客户收入7,592.32万元,占2021年度收入比例35.60%。以上新增客户中有较多为2020年之前存在合作关系的老客户,因公司2020年迁建停产,双方暂时不合作,2021年重新投产后,该部分客户恢复采购。2021年度相比2018 -2020年度纯新增客户47家,纯新增客户收入3,070.78万元,占2021年度收入比例14.40%。截至2022年2月末公司在手订单6,400吨。

  2021年度公司前十名客户及前5名纯新增客户相关情况进行列示,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

  注:交易金额包含试生产期间产生的收入。期末结算情况中正数为应收账款、负数为预收款项。

  (续上表)

  ■

  2、迁建前2019年度前十大客户在2021年度的交易情况表如下:

  单位:万元

  ■

  复产后老客户重新获取及新客户开发情况:2021年6月公司开始恢复生产和销售后,逐步开始与之前的客户继续进行合作,由上表数据列示2019年度前十大客户中有8家在2021年度已经开始恢复合作关系。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开拓市场, 2021年度共计开发47家新客户,新增客户收入为3,070.78万元。由于公司本年度大部分收入来自以前合作的老客户,因此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上与迁建之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使用德国赫司特公司酸相法工艺的优缺点,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风险

  CPE是由高密度聚乙烯为原料经氯化反应制得的一种新型高分子材料,其特殊的高分子结构形式决定了CPE具有优良的柔韧性、阻燃性、低温性、耐候性、耐油性、耐化学品性、高填充性以及与PVC、ABS等有良好的相容性等一系列优异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在塑料、建材、橡胶、油漆、颜料、轮船、造纸、纺织、包装以及涂料等行业具有广泛的应用。

  目前,生产CPE的主要方法有水相法和盐酸相法。目前国内外生产CPE的主要方法为水相悬浮法,其缺点是产品白度不高,含酸废水不能回收利用,污水排放量大。公司搬迁后仍坚持CPE独家采用德国赫司特公司酸相法工艺技术,经过多年的创新发展以及本次搬迁,生产技术更臻完善,具备以下优势:

  1、酸相法工艺不需在反应体系加引发剂,加入的其他水溶性助剂仅为水相法的1%,因而产品残留的助剂及冲洗水有机物含量非常低,排出废水的COD≤100mg/l。

  2、工艺流程短,能耗低。据统计,盐酸相法吨CPE耗蒸汽1.5-2吨,水相法耗蒸汽达到6-10吨。

  3、副产盐酸循环利用,无废酸排放。酸相法反应结束后,得到25%左右的盐酸,一部分可再配成20%的盐酸回用,其余部分可作为工业盐酸销售。水相法反应结束后,得到4%的酸性废水,无利用价值,只能中和后排放,造成水资源浪费和一定程度的污染。

  4、基于公司酸相法工艺倾力打造低耗能、无污染绿色产品,且产品白度高,颗粒均匀,加之公司在行业内的引领地位和悠久历史,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产品在高端市场口碑良好,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国外大客户,自上世纪90年代就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搬迁复产后,仍选择公司为其持续供货。

  但酸相法工艺上述优点也同步带来了如下缺点:

  1、装置建设投资大。由于德国赫司特公司酸相法工艺技术先进且环保投入高,导致装置主要设备均需要进口,对应的备品备件也同样需要进口,虽然本次搬迁大量改用国产设备,但产线整体运营成本仍居高不下。另外,酸相法工艺省去了水洗和碱洗两道工序,但是生产工艺更为复杂,对后处理设备的要求也更高,相比水相法工艺无需采用进口设备,环保及后处理设备投入也可能存有弹性,导致水相法装置建设投资相比酸相法有大量的节约空间。

  2、中低端市场竞争暂不具备优势。由于公司运营成本和环保处理达标导致产品成本高,酸相法工艺产品与水相法工艺产品在中低端产品市场竞争中不具备优势,近年来,经过多年的无序竞争和环保整治,各厂家逐渐回归理性,针对自身优势紧盯目标客户,向专用料、个性化一站式服务等方向开展差异化竞争,差异化竞争的优势在行业中日益显现。公司也积极顺应市场,针对企业产品特性和目标客户积极推进差异化生产和竞争,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发展。

  20世纪60年代, CPE是德国赫司特公司在全球首先研制成功并实现工业化生产,20世纪90年代,我公司为全球独家引进德国赫司特酸相法氯化专项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和创新改造,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其中5万吨/年氯化聚乙烯(CPE)生产技术及设备的开发曾经还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公司拥有CPE生产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纠纷。

  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CPE技术日臻完善,作为行业引领企业,公司在注重产品技术提升的同时,倾力打造其成为一种低耗能、无污染绿色产品,这既符合国家的能源节约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又与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一致,但与传统水相法生产技术相比,虽然环境治理以及节能降耗正在逐步趋紧,两种工艺产品制造成本有所拉近,但仍未彻底扭转局面。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报告期成本计算单、入库记录及2022年1-2月份入库记录等资料,了解月度未满产的原因;

  2、检查2021年度、2019年度CPE装置的产能利用率、成本计算单,分析各项主要材料、能源及人工的单耗,检查公司的经营计划等信息;

  3、获取客户清单,走访(访谈)主要客户、查询公开信息等资料,核查客户名称、成立时间、历史沿革、交易金额、主要财务状况、期末的结算情况等;

  4、访谈销售负责人、了解主要客户的开始合作时间,在手订单等信息;

  5、获取复产前后新老客户清单,检查主要客户与复产前对比情况,新客户增加情况,检查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变化情况;

  (二)核查意见

  通过核查,会计师认为:

  1、复产后CPE基本为连续性生产,随着机器设备的磨合、蒸汽供应正常,12月份、2022年产能利率逐步达到正常状态,不存在再次停产的可能性,一期CPE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2、公司复产后生产均为自产,无委托加工,主要材料的单耗停产前、复产后变动不大。

  3、客户结构及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境内经销商占比相比2019年增加具有合理性。

  问题六、年报显示,公司流动负债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77.32%,其中短期借款余额为7.03亿元,占期末总资产的37.7%,公司借款2.84亿元,多次以年化利率7.50%向控股股东借款并延期归还期限,高于昌邑农商行的贷款利率6.00%,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为12.43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借款方、借款利率、抵押物、借款时间、期限、具体用途等,是否存在短债长投的情形,利息支付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银行授信、在建项目所需资金及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量化分析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3)向控股股东借款用途、借款利率是否公允、借款多次展期原因及未来的偿付与借款安排;(4)分笔列示银行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网点名称,购买时间、理财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时间、资金来源是否为控股股东借款等;(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公司应收控股股东款项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借款方、借款利率、抵押物、借款时间、期限、具体用途等,是否存在短债长投的情形,利息支付及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短期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借款方、借款利率、抵押物、借款时间、期限、具体用途等

  ■

  2、是否存在短债长投的情形

  上述借款均为停产前流动资金借款,公司停产前无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均用于日常经营需要。2019年停产后,公司停产搬迁建设期间需要大规模的投资,由于当时公司已经停产、搬迁项目手续尚未办理齐全、新厂区土地尚未落实,金融机构无可能向公司发放长期项目贷款对上述流动资金借款进行置换;已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也必须首先投入搬迁建设,无可能优先偿还银行短期借款,上述短期借款作为沉淀资金自动转入搬迁建设的日常周转之中,故停产搬迁建设期间出现了短债长投的情形。

  公司停产搬迁之初,潍坊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召集相关金融机构与公司召开协调会议,专项研究防控公司银行信贷风险化解措施,会议要求各贷款银行积极配合市政府对亚星化学寒亭厂区搬迁关停相关工作的部署,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企业停产期间,统一行动,在企业正常还息的情况下,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提高续贷要求办理续贷业务,不下降企业信用等级。一直以来,公司均正常付息,相关贷款也已正常办理续贷手续。

  3、利息支付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1年度公司有息借款利息支付及会计处理如下表:

  单位:万元

  ■

  计入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61.90万元,是亚星新材料长期借款,用于购买设备,6月转资后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控股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停产前有息借款的利息支出,2021年度投产后按照新厂区各项目投产进度和投资比重,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原因如下:

  公司生产装置在2019年10月31日全部关停。2019年12月26日,公司成立拆迁项目经理部。2019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的《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41,769.2859万元,其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0,961.60万元,借款费用是停产停业损失重要的组成部分。2020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子公司与下营管委会签署《项目用地协议》,确定了公司搬迁目的地,标志着公司正式启动搬迁工作。

  2020年度公司已全部停产,生产性资产已全部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因整体搬迁导致原贷款不能以正常的生产经营给企业带来收益,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组成部分政府予以补偿停产期间的借款费用,公司将这部分借款费用作为补偿收入对应的成本归集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待搬迁结束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21年6月,一期5万吨/年CPE项目投产,后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停产时已存在的有息借款),按照新厂区各项目投产进度和投资比重,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按照上述会计处理,2021年度对停产前存在的有息借款本期利息513.4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上述会计处理,与有关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也保持一致。如,上市公司天原股份(股票代码:002386)将借款费用等搬迁支出在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参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政府补助及搬迁支出会计处理的专项意见》:“天原集团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中核算的搬迁支出系天原集团因搬迁而发生或归集的支出,该支出预计在未来能以取得的搬迁收入弥补。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天原集团在固定资产中核算的搬迁资产设备损失金额为96,491.60万元,加上在非流动资产中核算的如借款利息等搬迁支出124,247.85万元,合计搬迁损失金额为220,739.45万元”。

  综上,公司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结合银行授信、在建项目所需资金及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量化分析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风险

  1、银行授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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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2022年度现金流入情况

  (1)根据市政府召开会议的相关要求,2022年度公司可收到剩余搬迁补偿款5.88亿元(目前已收到2.21亿元)。

  (2)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公司预测2022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约1,800万元。

  综上,2022年度公司预计现金总流入6.06亿元。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来1年内到期债务和在建项目所需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应付账款3.64亿预计2022年度支付90%,剩余主要是质保金及根据割算报告比例支付后剩余金额。

  注2:①第二期项目建设支出根据目前与主要承建商的约定,一定比例的款项可以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延期至2023年支付的额度约6,000万;②2022年度第二期项目建设支出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原因:2022年年底计划建成双氧水和二期CPE项目,建成并不意味着需要全额支付项目款,实际付款需要遵循合同约定和依据项目进度,公司与工程建设单位均建立有稳固的互信合作关系,实际付款进度和付款方式双方将仔细筹谋和规划。公司资金安排和计划如下:双氧水项目优先集中自有资金支付,二期CPE将主要依靠正在审批的项目贷款来完成,项目贷款虽然已向相关银行申报,但由于尚未正式批复,故资金流入支出未列入上表之中。

  结合现金流入、银行授信及2022年资金支付情况分析,银行借款是否续贷,对公司短期偿债风险影响最大。公司停产搬迁之初,潍坊市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召集相关金融机构与公司召开协调会议,专项研究防控公司银行信贷风险化解措施,会议要求各贷款银行积极配合市政府对亚星化学寒亭厂区搬迁关停相关工作的部署,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企业停产期间,统一行动,在企业正常还息的情况下,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提高续贷要求办理续贷业务,不下降企业信用等级。一直以来,公司均正常付息,相关贷款也已正常办理续贷手续。

  综上,公司2022年总的现金流入6.06亿元,公司未来1年内到期的需要偿还的债务63,452.90万元,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优势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同时与各金融机构建立良好信用关系,增加金融机构融资额度;另外,公司将与供应商、工程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互信合作关系,对应付款项不断进行优化和筹谋,确保资金链安全。

  综上,公司短期偿债有一定的压力,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短期偿债压力对公司造成的财务风险。

  (三)向控股股东借款用途、借款利率是否公允、借款多次展期原因及未来的偿付与借款安排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余额为2.39亿元,公司自2019年9月开始实施停产搬迁,并于2019年12月与潍坊市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款总额为14.18亿元,需根据企业腾空土地进展情况分批次拨付。停产搬迁以来,公司强力推进搬迁建设,期间资金保障成为按期搬迁的重中之重,但公司老厂区土地腾空进度并不与新厂区建设同进度推进,需要公司在“能利旧则利旧”的设备清运至新厂区之后,履行严格的国有资产公开挂牌程序再实施规范拆除腾空,导致补偿款拨付进度很难满足公司新厂区建设进度,基于该原因,公司在自有沉淀资金使用完毕以后,控股股东主动担当,利用自身资金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公司借款用于搬迁过程中的日常周转,正是控股股东的鼎力支持和资金保障,公司一期5万吨/年CPE项目仅用了一年半不到的时间(包含受到疫情、雨季影响的停建时间)即建成投运。

  由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时间较短,市场同期短期借款利率均需在1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有所上浮;同时考虑到控股股东的融资成本,且公司无需提供抵押担保;另外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也参照了其控股的其他上市公司(美晨生态,300237)开展同类业务的利率水平,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借款利率为年化7.5%,借款利率公允。公司在审议该议案时,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交易价格公允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股东均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借款展期的原因仍为公司搬迁建设资金需求与补偿款拨付进度不同步,为了顺利推进搬迁,经过与控股股东友好协商,决定延期归还该笔资金。公司搬迁期间,在项目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持续投入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向控股股东申请,继续寻求资金支持;搬迁结束后,随着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增强,公司将新增融资归还该笔款项。

  (四)分笔列示银行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网点名称,购买时间、理财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时间、资金来源是否为控股股东借款等

  公司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后专款存放于银行账户中。该笔资金需用于新厂区搬迁项目建设及正常生产经营等事项,由于建设资金的支付需根据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分阶段进行,公司无法将该笔资金进行定期存储,只能存放于银行活期账户中,仅有年化收益率0.3%的收益。因此,公司在不影响资金支付计划的前提下,利用该笔资金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推出的短期结算(T+0~T+7)低风险现金理财产品,该产品存取灵活,可以根据资金支出需求随时赎回,大多数理财时间在10天以内。资金来源主要为账面暂时不用的账面结余资金,非直接来自控股股东借款。

  ■

  (五)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公司应收控股股东款项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经自查,不存在公司应收控股股东款项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问题,会计师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亚星拆迁项目经理部的通知》(潍亚化字〔2019〕39号文件)、《国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借款明细表及借款合同等,检查利息归集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关于搬迁期间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2、获取公司期末银行授信、资金预算表及现金流量预测表,分析公司短期偿债风险;

  3、获取控股股东借款合同,检查控股股东向其他公司的借款利率,了解借款多次展期原因及未来的偿付与借款安排;

  4、了解公司购买银行理财的原因,结合银行存款发生额,控股股东借款时间分析资金是否来源于控股股东;

  5、检查财务各类明细账、获取控股股东关联方清单,结合银行流水核对、应收票据备查簿、各明细账的细节测试,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公司利息支出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2019年停产后,公司搬迁建设期间,公司需要大规模的投资,停产搬迁建设期间出现了短债长投的情形;

  3、2022年度公司经营情况恢复,短期偿债有一定的压力,提醒投资者注意短期偿债压力对公司造成的财务风险;

  4、向控股股东借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率是公允的;

  5、银行理财的资金来源为账面暂时不用的流动资金,非直接来自控股股东借款;

  6、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应收控股股东款项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问题七、年报显示,2021年固定资产期末数额为10.81亿元,相比去年增长近10亿元,原因系本期多项在建工程项目转固,请公司补充披露:(1)按项目分别列示固定资产配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明细、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对应收入、期末余额、计提折旧及减值金额;(2)结合报告期末机器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政策,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折旧政策,说明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折旧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按项目分别列示固定资产配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明细、设计产能、实际产能、对应收入、期末余额、计提折旧及减值金额

  1、公司新建生产线投产情况

  ■

  注:含试生产阶段实际产能和收入

  2、公司新建生产线固定资产配置情况

  按照直接归属于各项目、公用设施辅助生产项目和经营管理项目分配的固定资产如下:

  (1)一期5万吨/年CPE项目

  单位:万元

  ■

  注:一期5万吨/年CPE项目为2021年6月转资。

  

  (2)12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2万吨/年离子膜烧碱项目2021年12月转资。

  (3)公用设施辅助生产项目

  单位:万元

  ■

  注:公用设施辅助生产项目分别于2021年6月转资、2021年12月转资。

  (4)经营管理项目

  单位:万元

  ■

  注:经营管理项目为2021年12月转资。

  (二)结合报告期末机器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政策,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折旧政策,说明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折旧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末机器设备主要为子公司亚星新材料已转资的机器设备,本期一期项目投产后,机器设备使用正常,公司会计政策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3-28年,本期转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15年,残值率3%,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公司停产前主要产品为CPE、烧碱、水合肼等产品,搬迁后拟建设项目CPE、烧碱及双氧水等。CPE与同行业中瑞丰高材、日科化学,烧碱同行业滨化股份、君正集团、三友化工,5家公司机器设备的折旧计提政策如下表:

  ■

  瑞丰高材、日科化学主要产品为ACR、ACM,其生产工艺、装置与公司皆不同。5家公司的平均折旧年限,与公司目前的折旧使用年限基本相符,没有明显差异。

  二、核查情况

  在核查过程中,会计师获取了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检查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查询了同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并分析机器设备折旧政策是否存在差异。经核对分析,公司与同行业折旧使用年限基本相符,没有明显差异,折旧计提充分。

  问题八、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付账款余额3.64亿元,占年末总资产的19.51%,请公司补充披露应付账款的明细情况,包括往来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金额、形成原因、发生时间、约定偿付时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存在借款,说明利率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1、期末公司前二十名应付账款明细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内付清,预计2022年可付款至85%左右,剩余延至2023年。

  注2:每月支付工程款120万元人民币,直至付清。

  注3:(1)废水项目: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后付清;(2)机修项目:施工公司退场一次性结清工程款,预计2022年付清;(3)零星土建项目:工程完工两个月内出具结算书外审定案后支付,为在建项目。

  注4:在建项目,目前按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80%;全部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5%作为质保金两年内付清。

  注5: (1)耐酸瓷砖及水泥沟、池壁防腐:工程竣工验收审计结算后按定案值的90%支付;(2)5万吨CPE装置、公辅项目、12万吨离子膜烧碱氯气液化单元保温工程:质保期两年,每届满1年无质量问题付5%,期满无质量问题付清 。

  注6:工程结算不超过工程完工的80%,结算后至90%,质保金10%,满3年且消除所有质量问题后支付5%,满5年且消除所有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的5%。预计2022年支付至90%。

  注7: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 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后付清。预计2022年付到95%。

  注8:路基处理完成石渣压实后付合同金额的30%,预制混凝土地面完成交付使用时付至合同金额的70%,25%按甲方计划付款,余5%质保金两年付清(第一年无质量问题付2%,剩余3%第二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预计2022年付至80%。

  注9:全部路面工程:完工后付至5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内付清,预计2023年付至95%。

  注10:综合废水系统项目: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二期新增项目付款金额预计2022年付清。

  注11:按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85%;100万后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80%;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预计2022年付款至85%左右),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后付清。

  注12:1老厂区拆除服务:预计2022年付清。

  注13:主要付款方式每月支付上月已完工程量的80%;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0%,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两年后付清。预计2022年付款至95%。

  2、公司应付账款的记录

  公司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记录应付账款;工程及安装类,根据工程割算报告、发票、工程实际进度及工程量的暂估价值等记录尚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

  二、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会计师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主要应付账款的明细,检查相关的合同、协议、决算(割算)报告及发票等资料,核查发生时间、合同约定的偿付时间等信息;

  3、对大额采购执行了合同进度检查程序,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检查实物到货及工程进度情况;

  4、对期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执行了盘点程序,在盘点过程中对部分实物留存了照片;

  5、函证主要应付账款余额、发生额,同时函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对主要应付账款基本信息进行查询;与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7、结合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和应收票据审计程序,核对公司银行流水信息,检查票据转让方,确认是否存在支付款项异常事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应付账款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期末余额为购置固定资产、拆除老厂区及日常生产采购等形成,不存在借款。除已经披露的关联方应付账款,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应付账款。

  2022年3月6日,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1.11规定:“本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同日,公司收到了本《问询函》,《问询函》回复期间,不计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2022年3月18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问询函》回复文件,根据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问询函》回复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但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确认,公司将根据上述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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