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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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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

  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及监事会主席,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内审监察部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选举情况

  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傅和亮先生、俞克先生、王军先生、史云中先生、王广蓉女士担任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广基先生、魏于全先生、张长清先生、戚啸艳女士担任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五名非独立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个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二)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选举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傅和亮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如下:

  1、审计委员会委员:戚啸艳女士(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张长清先生、俞克先生;

  2、战略委员会委员:傅和亮先生(召集人)、王广基先生、王军先生;

  3、提名委员会委员:王广基先生(召集人)、戚啸艳女士、傅和亮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魏于全先生(召集人)、张长清先生、傅和亮先生。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戚啸艳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监事选举情况

  2022年2月18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宋林芳女士担任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2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俞恒先生、何凤英女士担任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俞恒先生、何凤英女士与宋林芳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个人简历详见公司2022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俞恒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傅和亮先生为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聘任Hong Qi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聘任张静女士为公司高级副总裁,聘任俞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聘任王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载兼首席运营官,聘任吴蓉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医学官,聘任王广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Hong Qi先生、张静女士、吴蓉蓉女士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余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详见公司2022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王广蓉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内审监察部负责人聘任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阚康康女士担任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人,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阚康康女士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五、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周炜轩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周炜轩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六、部分董事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张森泉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且不在公司继续担任其他职务。公司董事会对任期届满离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附件:

  1、Hong Qi先生简历:

  Hong Qi,男,英国国籍,1963年1月出生,南京大学化学系本科毕业,化学博士,英国牛津大学博士后。Hong Qi先生曾担任英国纽卡斯尔大学医学院细胞与分子生命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牛津大学人类遗传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默克集团英国DDS(Discovery and Development Solutions)部门高级资深研究员、研究总监、首席科学家等职务。Hong Qi先生曾于2013年4月至2018年1月加盟先声药业及百家汇生物任执行技术总监,负责生物大分子药物评价及质量分析工作;2018年2月至2021年12月担任生物大分子分析及质量研究咨询顾问。Hong Qi先生从事化学及生物药物的研究开发工作20余年,发表SCI专业论文50多篇,先后领导和参与了近30个生物大分子药的研发,曾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三等奖及国家教育委员会科技进步二等奖。

  2、张静女士简历:

  张静,女,中国国籍,1967年10月出生,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张静女士于2007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职于艾伯维中国,先后担任艾伯维中国抗病毒事业部总监、战略与创新事业部总监等职务,负责艾伯维中国抗艾滋病产品克力芝在中国的上市及运营、艾伯维中国核心产品全生态链的构建和创新业务的拓展。此前,张女士曾任先灵葆雅地区经理、雅培制药东一区大区经理、政府事务经理等职务。

  3、吴蓉蓉女士简历:

  吴蓉蓉,女,中国国籍,1960年6月出生,博士学历,高级工程师,2013年9月加入艾迪药业,2014年至2019年1月任艾迪药业副总经理,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任艾迪药业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2020年9月至今任艾迪药业副总裁兼首席医学官。

  4、阚康康女士简历:

  阚康康,女,中国国籍,1974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阚女士于2002年6月至2009年8月,担任扬州新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12月至2020年8月,历任艾迪药业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监等职务,2020年9月至今任艾迪药业内审监察总监。

  5、周炜轩先生简历:

  周炜轩,男,中国国籍,1990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学和文学学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2013年至2019年间历任扬州金融集团信贷客户经理、人力资源部主管等职务。2020年8月任职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会办公室主管,2021年1月起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1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四)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2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8)。

  (六)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5人调整为7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4.50万股调整为563.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认为,艾迪药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9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63.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00.00万股的1.3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3月11日为授予日,以7.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56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4、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2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8)。

  6、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5人调整为7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94.50万股调整为563.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3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00元/股,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56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同意以7.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56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11日;

  2、首次授予数量:563.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00万股的1.34%;

  3、首次授予人数:73人

  4、授予价格:7.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额外限售期

  ①所有的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归属等待期届满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公司将统一办理各批次满足归属条件且满足6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③为避免疑问,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在6个月的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3个归属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因为公司额外限售期的要求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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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4、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广蓉女士担任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他职务未发生变化,据此对上述名单中的职务信息做更新。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2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7.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56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于业绩影响预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归属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每批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自每个归属等待期届满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期已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归属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对首次授予的563.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50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2年3月11日收盘价);

  2、认购期权的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每个归属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有效期对应期限的其他生物制品行业——指数代码:851524.SI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艾迪药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相关规定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0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俞恒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俞恒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为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俞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俞恒先生的个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1日,并同意以7.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56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12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核心技术人员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因个人职业规划发展原因于近日申请辞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现已办理离职手续并正式辞任,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辞任后,其原从事的工作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团队承接,其辞任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项目研发工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研发工作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因个人职业规划发展原因于近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现已办理离职手续并正式辞任。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辞任后将不在公司继续担任职务,其原从事的研发工作将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团队承接,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的辞任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研发工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研发工作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的具体情况

  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1962年出生,美国国籍,哈佛大学有机化学博士,2013年3月至2022年3月任职于艾迪药业,曾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官,并被认定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分管新药开发与研究工作。

  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4,742,000股,其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公司及董事会对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技术情况

  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制定公司研发战略、指导公司研发项目,重点指导化药项目研发以及药物临床试验,主要负责并参与了抗肿瘤新药ACC006、ACC010、ACC015及抗艾滋病新药ACC007、ACC008等项目研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册的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共14项,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为其中4项发明专利的非单一发明人,此外,其作为非单一发明人尚有7项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3、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签署的《聘用(高管)协议书》、《劳动合同》及《聘用协议终止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对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从公司离职后的2年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公司产品同类的产品(人源蛋白产品、HIV抗病毒产品);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的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人源蛋白业务、HIV抗病毒业务);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实施与公司曾实施过的、正在实施的、即将实施的项目相同或类似的项目(人源蛋白项目、HIV抗病毒项目);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从事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人源蛋白产品、HIV抗病毒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人源蛋白业务、HIV抗病毒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投资、服务或帮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离职后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不断完善研发体系建设,研发运营团队结构完整,研发平台各部门各司其职,研发人员数量呈逐年稳定增长趋势,截至2021年12月末,公司研发人员共有78人,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总人数20.58%。其中归属艾滋病领域的研发人员为40人,占研发人员人数51.28%;该领域研发人员博士学位人员4人,硕士学位人员14人,本科学位人员19人,大专学历人员3人。目前,公司的生产运营与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如下:

  ■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目前,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已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团队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研发项目均处于正常、有序推进状态;公司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完善研发团队建设,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培养,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核心技术人员Xiaoning Christopher Sheng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上述人员与公司在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对艾迪药业在人源蛋白业务和HIV抗病毒业务领域的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3、目前,公司研发项目处于正常、有序推进状态;公司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现有公司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完善研发团队建设,加强研发技术人员的培养,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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