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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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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22-001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基本情况

  1、2018年11月19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陈书智先生与广州金控绿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书智先生将其所持公司全部71,559,567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绿金投资行使,该表决权委托于2019年3月12日起正式生效。

  2、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委托期限的规定,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且《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若在36个月内,绿金投资未能以有效方式增持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则《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将到期终止。由于绿金投资在表决权委托期36个月内并未通过有效方式增持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所以陈书智先生与绿金投资上述表决权委托将于2022年3月11日到期终止暨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

  3、本次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后,绿金投资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39,810,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6%),陈书智先生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64,149,5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8%),绿金投资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原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其能够影响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且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书智先生。

  4、本次控制权变更前后,陈书智先生及绿金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具体情况如下表: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陈书智先生与绿金投资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保证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等相关后续事项,尽快完成本次控制权的顺利过渡。

  2、陈书智先生与绿金投资就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将分别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3、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治理及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稳定,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路通

  股票代码:002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金控绿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期2幢16楼

  通讯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63号高晟广场3期2幢16楼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减少

  二〇二二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公司股票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书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于2022年3月11日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19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书智及股东张云与绿色金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同日,陈书智与绿色金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陈书智将其持有的20,066,931股公司股份,转让给绿色金控;陈书智及张云同意将其所持有的聚智通100%股权转让给绿色金控,从而间接将所持上市公司19,743,607股股份转让给绿色金控。绿色金控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9,810,538股股份。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陈书智将持有的71,599,567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绿色金控,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且《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

  2019年3月8日,陈书智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8年11月18日及2019年3月11日分别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截至2022年3月11日,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表决权委托自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12个月内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陈书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普路通20,066,931股股份,占普路通总股本的5.37%;通过聚智通间接持有普路通19,743,607股股份,占普路通总股本的5.29%;另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陈书智持有的普路通17.1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普路通39,810,538股股份,在普路通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03,960,1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8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普路通20,066,931股股份,占普路通总股本的5.37%;通过聚智通间接持有普路通19,743,607股股份,占普路通总股本的5.29%。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普路通的股份不发生变化,合计39,810,538股股份,占普路通总股本的10.6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0,066,931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已质押股份数为19,897,853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绿金投资的工商营业执照;

  2、绿金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州金控绿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州金控绿金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吴立扬

  2022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普路通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州金控绿金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吴立扬

  2022年  月  日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普路通

  股票代码:0027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书智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纯水岸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纯水岸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恢复

  签署日期:2022年3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路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普路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主要任职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其他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2018年11月19日,陈书智先生与绿金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陈书智先生将其所持公司全部71,559,56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8%)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绿金投资行使,该表决权委托于2019年3月12日起正式生效。

  2、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关于委托期限的规定,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且《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若在36个月内,绿金投资未能以有效方式增持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则《表决权委托协议》期限将到期终止。由于绿金投资在表决权委托期36个月内并未通过有效方式增持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所以陈书智先生与绿金投资上述表决权委托将于2022年3月11日到期终止暨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

  3、本次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从0%恢复至17.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己拥有权益的明确计划,若今后拟进一步增持或因其他安排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绿金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普路通64,149,567股(占普路通总股本的17.18%),拥有普路通表决权的比例为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普路通64,149,567股(占普路通总股本的17.18%),拥有普路通表决权的比例为17.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普路通拥有权益的情况如下表:

  ■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主要协议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

  2018年11月19日,绿金投资与陈书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托方):绿金投资

  乙方(委托方):陈书智

  第一条 委托授权标的

  1.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1,599,56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9.18%,以下简称“授权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行使,上述委托授权的效力及于因送股、转增股、配股等变更而新增的股份。

  2.甲乙双方同意,在授权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减少接受委托表决的授权股份的数量,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3.在授权期限内,若乙方拟出售已经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股份,优先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将授权股份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在甲方受让乙方所持股份或自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时,乙方委托给甲方的表决权作相同数量的调减。

  第二条 委托范围

  1.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按照甲方自己的意志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下简称“委托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乙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向甲方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甲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乙方应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

  3.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且《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二期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若在36个月内甲方以有效方式增持并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则委托期限至甲方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止,但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协议即终止,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放弃控制权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间,乙方不会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第五条 知情权

  为行使本协议下委托权利之目的,甲方有权了解上市公司的公司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种相关信息,查阅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乙方拥有此项权利,期间对此予以充分配合。

  第六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其持有的授权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瑕疵和争议,甲方能够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充分、完整地行使委托权利;

  (3)就本协议约定的授权股份,乙方未曾授权除甲方之外的其他主体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4)乙方有义务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报批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2、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

  (2)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第七条排他性约定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委托期限结束之日止,乙方均不得就涉及本协议中预期进行的相同或相似的任何表决权委托或为达到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宜,直接或间接地与其他方或人士进行洽谈、联系;如已经开展洽谈、联系的,应立即终止。乙方应确保其关联方遵守本条要求。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保证、承诺、声明,导致甲方无法有效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权或导致甲方无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保证、承诺、声明,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或给乙方造成利益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甲方单方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被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被处罚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乙方有权随时终止表决权委托。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的生效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已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2)甲方与乙方、张云女士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3、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64,149,567股股份中,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期间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处于限售状态的公司股份为48,112,175股。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其他权益受限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转让交易,信息义务披露人不存在支付资金的情形,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之“(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或者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绿金投资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保证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确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等相关后续事项,尽快完成本次控制权的顺利过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普路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股东相互独立,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陈书智先生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陈书智先生出具了《关于保证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陈书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目前不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二)本人将避免对上市公司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并保证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三)本人将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及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陈书智先生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普路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二、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时,本人承诺将继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一般商业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普路通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依法签订协议,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如果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函所作承诺及保证,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上市公司及除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外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二、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它任何类似安排。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普路通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函;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5、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陈书智

  2022年3月11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陈书智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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