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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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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交所ETF新增华金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2年3月11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上交所ETF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华金证券办理对应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华金证券的规定为准,华金证券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华金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华金证券网站:https://www.huajinsc.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有关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了金茂物业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服务”)的港股IPO全球发售(以下简称“本次全球发售”)。本次全球发售的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中,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全球发售的发售价由联席代表与金茂服务于定价日协定。现将本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参与本次全球发售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0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2年4月11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3月28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0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二)《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二: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4月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基金名称、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管理人已据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修订和补充,同时相应修订了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具体修订以及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详见附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发起式资金申购基金1000万元,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官网(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说明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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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基金合同修订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日期及正式转型日期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召开及决议情况填列。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说明: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如下主要补充修订:

  一、在“重要提示”章节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在“风险揭示”章节新增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并补充声明如下:

  (一)新增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3、流动性风险

  ……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补充声明

  “(二)声明

  ……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三、新增“侧袋机制”章节如下: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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