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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63.89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43%。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中国铁路物资华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集团”)、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华东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在北京签署协议,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招标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北京签署协议,分别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均为一年。
(二)公司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装备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在北京签署协议,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为上述两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授权总经理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办理具体担保手续有关事宜。上述担保事项属于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事项,且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担保
中国铁路物资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晟科技”)的全资孙公司。因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长沙公司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北京签署协议,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中铁物晟科技为长沙公司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以中铁物晟科技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中铁物晟科技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同意中铁物晟科技对下属全资孙公司的授信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华东集团
1、公司名称:中国铁路物资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5月30日
3、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88号
4、法定代表人:孙政
5、注册资本:120,610.3437万元
6、经营范围:铁路器材、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木材及木制品、纺织品、服装及家庭用品、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杂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矿产品(贵金属及其他限制经营的除外)、建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批发、贸易经纪与代理(除拍卖),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机械设备、文化用品及日用品出租(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企业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展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仓储,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燃料油(除危险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华东集团100%股权。
8、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华东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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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公司
1、公司名称:中铁物总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01月30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26号楼1层105号
4、法定代表人:孙珂
5、注册资本:10500万元
6、经营范围:招标代理;销售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金属材料(不含电石、铁合金)、金属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非金属矿石及制品(涉及国家专项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沥青及沥青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招标公司100%股权
8、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招标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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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装备公司
1、公司名称: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4年9月28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39室
4、法定代表人:白涛
5、注册资本:25,000万元
6、经营范围:零售药品、销售铁路机车车辆及配件、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矿产品、金属矿石、金属制品、非金属材料、非金属矿石及制品;工程招标代理;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代理;销售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医疗器械(限Ι、Ⅱ类)、通用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装备公司80%股权
8、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装备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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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沙公司
1、公司名称:中国铁路物资长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年8月10日
3、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园商务楼13楼
4、法定代表人:王莹荣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经营范围: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的批发;水泥、建筑材料的销售;轨道交通相关材料及设备的采购、销售;商业信息咨询;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自昔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间接持有长沙公司100%股权
8、该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长沙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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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华东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华东集团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5、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为招标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招标公司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3、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5、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本次担保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招标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招标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
5、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6、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本次担保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为装备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装备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3、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5、担保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车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本次担保为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中铁物晟科技为长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长沙公司
2、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担保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本金金额:最高金额16,000万元
5、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全部债权
6、担保期间:主合同项下约定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1、本公告中一、(一)是公司为下属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告中一、(三)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下属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有利于被担保方借助股东整体资源优势,筹措资金,促进业务发展,符合相关下属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华东集团、招标公司、长沙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公告中一、(二)是公司为下属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装备公司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装备公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够实际控制其经营和财务管理,能切实有效地对其经营和财务、履约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上述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63.89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5.4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13.48亿元,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中铁物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而提供的反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铁物晟科技2022年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3、相关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