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3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2-031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3月9日下午2:50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3号本公司办公地国家能源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虎主持。会议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15~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106,935,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其中2名股东授权同一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代表股份12,265,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94,669,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2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37,0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1%;反对498,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37,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41%;反对498,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存、贷款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2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3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2%;反对504,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30,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2%;反对504,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出租物业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2022年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1,855,817,730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3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2%;反对504,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430,7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282%;反对504,5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7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雅兰、吴俊洋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熊茂垠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