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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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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基于一审判决,公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公司先后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关于公司涉嫌违规担保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2011号),认定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任何新潮能源及另外两家公司的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三份《差额补足协议》系三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新潮能源及另外两家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广州中院判定新潮能源及另外两家公司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经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核实论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该《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非基于担保法律关系引起,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情形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触发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错误,已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于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二审判决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不周全之处敬请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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