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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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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ST晨鑫         公告编号:2022-006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保证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152,472,1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但最终实际影响须以最终司法处置情况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通知,薛成标先生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1860号】,原告响水县灌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宏贸易”)以响水县沪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归还完其股东借款为由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起诉上海吾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及贸易”)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晓琳,股东黄晓力,以及王大彬、薛成标、蒋利英、方文惠。现该案一审【(2020)苏09民初573号】、二审【(2021)苏民终1860号】均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2021年4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灌宏贸易诉吾及贸易、王晓琳、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蒋利英、方文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如下:

  1)吾及贸易、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清偿灌宏贸易152,082,122元及利息、律师费390,000元;

  2)王晓琳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吾及贸易、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债务中的109,429,955元及利息、律师费280,000元,向灌宏贸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蒋利英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对吾及贸易、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债务中的42,652,166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0元,向灌宏贸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年5月吾及贸易、王晓琳、黄晓力、王大彬、薛成标因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3、2022年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保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情况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据灌宏贸易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递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2021年8月4日完成《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薛成标持有的公司9,963万股股份因上述保证合同纠纷案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21-042)。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控人薛成标先生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1860)号判决书后,对于法院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及适用法律上均有异议,目前已经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与实际控制人薛成标先生在资产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民终1860号】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ST晨鑫         公告编号:2022-007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涉案的金额:99,552,398元和65,675,111.1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独立,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最终判决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钜成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成集团”)的通知,钜成集团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安建设”)与钜成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钜成未来信息技术(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成未来”)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案号:(2021)鲁0991民初1768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钜成集团的通知,钜成集团近日收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泰安泰山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控股”)与钜成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钜成未来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案号:(2021)鲁0991民初1819号等民事起诉状文件。该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2020年7月17日,诸安建设与钜成未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

  2、2021年10月诸安建设向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起诉讼,案号:(2021)鲁0991民初1768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3、原告诸安建设提起诉讼的主要诉求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钜成未来2020年7月1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钜成未来公司支付工程款83,410,026元,并自起诉日至工程款实际给付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违约金;

  3)判令被告钜成未来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6,142,372元;

  4)判决确认原告就钜成未来数字信息技术产业园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钜成集团对被告钜成未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

  1、2020年12月30日原告泰山控股与钜成未来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后钜成未来到期未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2、泰安泰山公司于2021年11月向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鲁0991民初1819号。

  3、原告泰安泰山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诉求如下:

  1)钜成未来偿还5000万元借款;

  2)判令钜成未来支付利息1,075,111.11元,违约金500万元,逾期利息960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

  3)判令依法处置钜成未来持有的土地(不动产登记号为鲁(2020)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022531号;

  4)判令钜成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保全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钜成集团、钜成未来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均尚未审理。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上述诉讼涉及的工程及土地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拟实施地点,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2、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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