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林:
因你涉嫌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9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述权利,并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传真至我局,并于传真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3211310,传真010-880880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