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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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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3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韩华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和4月,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及其关联方(审理期间由于韩华内部进行了重组,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变更为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ON,以下统称“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在美国的US9893215专利及在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同族专利EP2220689、AU2008323025),要求判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三地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禁令救济、侵权损害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针对上述诉讼案,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12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9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主要情况如下:

  2020年6月,ITC发布终裁结果,裁定包括公司在内的被诉企业未违反337条款并终止调查。2020年7月31日韩华就上述337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举行了听证,并于7月12日终审判决维持ITC原判。

  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命令,在ITC程序(包括上诉程序)作出最终裁定或相关调查被驳回前本案中止。因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案件仍处于中止状态。

  2020年6月,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德国隆基侵犯德国韩华专利权。2020年7月7日,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时强制执行令送达函。2020年7月14日,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该上诉等待欧洲专利局专利异议审查结果,尚处于暂停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案件仍处于诉状答辩和证据调查阶段。

  2021年3月,韩华(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向巴黎法院对荷兰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定公司上述子公司在法国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EP2220689专利权,禁止相关产品在法国的销售,召回库存,并支付侵权和损害赔偿金,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答辩阶段。

  2021年7月,韩华(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向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LONGi (Netherlands) Trading B.V.(以下简称“荷兰隆基”)的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申请。2021年11月,公司收到法警正式送达的跨境临时禁令(案号/卷号:C/10/621252 / KG ZA 21-563)。公司针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

  就上述诉讼,公司已聘请境外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还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发起了涉案专利无效或异议程序。2020年12月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公司针对涉案专利(US9893215)提出的IPR(多方复审)程序做出裁决,裁定上述涉案专利权利全部无效,2021年2月,韩华就上述无效裁定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公告日,上诉尚处于审理阶段;2020年10月21日,欧洲专利局对公司等相关方针对涉案专利(EP2220689)提起的异议程序发布了初步意见,初步认定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截至本公告日,欧洲专利局尚未做出裁定。

  二、诉讼进展情况

  荷兰时间2022年3月3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向荷兰隆基正式送达关于简易跨境临时禁令(案号/卷号:C/10/621252 / KG ZA 21-563)的上诉判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内容

  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1)判决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之日起不得实施涉及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组件产品在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及瑞士11个国家的直接和/或间接侵犯韩华EP2220689欧洲专利的行为;

  (2)荷兰隆基向其在上述国家的客户发送整改函,并告知荷兰隆基提供的上述产品可能在上述11个国家侵权,要求停止继续提供上述产品(客户网站、产品说明书等提到上述产品),相关产品可返还给荷兰隆基,费用由荷兰隆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判决内容缺乏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立即提起上诉。本次判决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公司除荷兰隆基之外其它公司的行为及客户不受该判决任何限制,且少量退回产品仍可在欧洲上述11国之外合法销售。

  公司已完成银川等地工厂14条产线的升级改造(年产能超过6GW),所生产的相关产品是韩华曾明确确认与涉案专利无风险争议的产品,已经向欧洲及澳洲客户大量提供,其它16条产线的改造将视市场需求而定。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及未来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韩华诉讼案的进展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2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曲靖(二期)单晶硅棒和硅片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与金额:本协议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曲靖(二期)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硅片投资项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补充协议”),具体投资金额以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过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测算为准 。

  ●项目建设进度:具体实施进度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经协议各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各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投资补充协议签订后,曲靖(二期)单晶硅棒项目投资规模维持年产20GW不变,单晶硅片项目投资规模由年产20GW变更为30GW,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高效单晶硅棒和硅片产能。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召开董事会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测算并及时披露。

  ●风险提示:

  1、本项目实施前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2、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本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鉴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一、投资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原投资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与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就公司在曲靖新增投资建设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硅片项目(二期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投资补充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未来产能布局和规划情况,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与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曲靖(二期)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硅片项目投资补充协议》,曲靖(二期)单晶硅棒项目投资规模维持年产20GW不变,单晶硅片项目投资规模由年产20GW变更为30GW。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云南省作为我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我国沿边开放的前沿,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的核心建设区,太阳能资源丰富、水力发电量富足,工业硅产量居国内前列,具备发展高效单晶光伏全产业链得天独厚的条件。

  二、投资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曲靖市人民政府

  乙方: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丙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拟对原协议作出如下变更及补充约定:

  1、各方一致同意,将曲靖(二期)单晶硅棒和硅片项目建设规模由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硅片变更为年产20GW单晶硅棒和30GW单晶硅片;因项目规模调整和工期变更导致项目投产时间、生产性设备数量、生产配套设施等变更,由相关方协议进行明确,并完善相关手续。(具体投资预算、项目建设周期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通过的可行性测算为准)

  2、本投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投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三方须共同遵守本投资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若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4、本投资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且经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补充协议签订后,曲靖(二期)单晶硅棒项目投资规模维持年产20GW不变,单晶硅片项目投资规模由年产20GW变更为30GW,符合公司未来产能规划的战略需要,该项目投产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高效单晶硅棒和硅片产能,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召开董事会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测算并及时披露。以上投资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前尚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三)鉴于本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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