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3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2-009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6 月份,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青岛浙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泰公司”)签署《租赁合同》(胶州盛天国际项目),约定公司承租浙泰公司位于胶州市常州北路1号盛天国际商业广场 项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21年6月,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以浙泰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公司收到该案《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810 号】。具体事项详见2021年6月12日、2021年11月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期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鲁民终265号】,就公司诉浙泰公司一案,因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 81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一)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

  2、请求依法改判浙泰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浙泰公司承担。

  (二)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对于浙泰公司租赁房屋交付义务的履行、租赁房屋存在抵押状态等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和遗漏;

  2、浙泰公司存在违反租赁房屋不存在抵押的陈述与保证、长期延期交付租赁房屋、不能确保公司使用房屋等三项严重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公司享有解除权,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既有事实依据,也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3、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浙泰公司出具的支付违约金《保证函》,公司主张违约金5000万元有充分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