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此外,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明确监管机构间的责任。
尽快研究出台金融稳定法
“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金融稳定法,夯实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补齐监管短板,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运行。”刘新华表示,专门出台金融稳定法已有迫切性。
在他看来,立法的基本要点应包括:明确由金融稳定委员会或者中央银行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强化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健全风险处置机制,保障问题机构有序退出;设立专门的风险处置基金,为市场提供紧急的流动性支持。
构建分层有序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刘新华建议,以金融稳定法为金融稳定的核心法律,明确金融稳定的内涵、定位和核心制度,同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与金融稳定法协调一致,形成主法与分法相衔接、各有侧重、协调配合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
建立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他认为,应坚持系统思维和大金融理念,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制度。构建统一高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金融机构和市场的金融活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环节监控,提高对各类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的前瞻性和时效性。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明确风险早期的防范和干预机制,规范风险处置的程序、工具和主体责任,实现金融稳定监管措施的法定化和常态化。拓展风险处置的政策工具箱,探索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明确风险处置资金来源和损失分担机制。完善追责问责机制,严厉惩处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重大金融风险的涉案人员,强化震慑作用。
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刘新华建议,构建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部门职责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统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监管依据和执法手段,提升跨区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进一步明确金融委的职责和定位,深入总结金融委运行的实践经验,强化统筹协调作用,合理划分金融监管部门内部的监管分工责任,建立跨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各部门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金融监管格局。强化与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加强对国外重大金融风险的研判,完善防范资本“大进大出”的监管制度,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