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3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6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乃机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5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均豪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因董事朱航明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因董事朱航明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2、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期权,并办理授予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处理事宜,终止激励计划;

  11、在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5、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 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因董事朱航明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7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超过1,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3,000.00万股的2.7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8人。

  (三)公司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均瑶健康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提升公司内部成长原动力,提高公司自身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不超过1,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3,000.00万股的2.7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共63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21年10月31日员工人数751人的比例为8.39%。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余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任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注: 1、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0.21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0.2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20.21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18.26元/股。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公司于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在2022年-202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均瑶健康“味动力”常温乳酸菌饮品的国内行业领导品牌之一。自2020年8月上市以来,公司秉持“科技赋能,做家人想吃的”的理念,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尤其是年轻消费群体需求,确立了益生菌为抓手拓展健康产品的基本路线,成为“体内微生态专家”,立志成为益生菌全球领跑者。2021年公司通过与江南大学等知名学府合作,储备了具有独特功能性的菌株十余株,为发展建立了科技壁垒。同时通过新零售平台的搭建及运营,导入了更符合当下消费潮流的营销手段,通过数字化运营为益生菌系列产品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将一手稳固基础业务盘,在原有味动力业务上不断开拓市场,争取在细分领域内的进一步领先优势,另一手奋进益生菌业务,为消费者带来更多健康选择,打造全链路的益生菌消费品全球领导品牌,通过双轮驱动为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动能。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及行业属性,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2024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50%、125%、238%。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授予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计划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审议本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7、本计划及相关文件经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9、本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0、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

  2、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包括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4、本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经上交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5、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5、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8、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计划终止实施;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本计划终止实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出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获授股票期权的人员时,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若发生如下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对于已行权部分的股票,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4、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相关公告。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五、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式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3月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0.60元(2022年3月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1 %、16.09%、17.20%(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200.00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3,069.39万元,该等费用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2年3月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2年-2025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由本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8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21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2楼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21日

  至2022年3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事宜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王众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2年3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拟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方检平、林涛、刘丽、程炜洁、张璐静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含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为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1: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用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3月16日下午16:00前送达,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述1、2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或信函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二)登记时间:

  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00。

  (三)登记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1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2、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沁、于怡

  联系电话:021-51155807

  联系邮箱:juneyaodairy@juneyao.com

  特此公告。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388         证券简称:均瑶健康        公告编号:2022-009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

  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众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众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王众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理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的条件及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21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21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2楼大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3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6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1楼会议室

  收件人:于怡

  邮编:200032

  电话:021-5115580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 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众

  2022年3月5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独立董事:

  王  众:

  2022年3月4日

  附件: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众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