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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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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6人,代表股份184,254,6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062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95,410,5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67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88,844,1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388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43,442,1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026%。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讨论审议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8,845,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5%;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38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85,356,551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84,201,7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38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学良、王超、袁梦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青岛中心大厦A座45层

  电话:(86532)5576-9166     传真:(86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鼎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2月16日发出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2年3月4日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7-1号济南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4,254,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0625%。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8,844,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88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讨论审议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8,845,2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65%;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38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201,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13%;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389,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2%;反对5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学良

  负责人:

  王宇                                      王超

  袁梦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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