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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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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

  (上接A01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对网络直播作出较详尽规定

  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刘敏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关注了网络直播问题,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

  她介绍,《规定》明确,如果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刘敏说,针对这一问题,《规定》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她强调。

  此外,针对有时会发生消费者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而难以求偿的情况,刘敏表示,《规定》明确,如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规定》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刘敏介绍,《规定》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审核的对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直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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