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1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股东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

  2021年12月24日,你基金会持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份的比例由5.14%减少至3.11%。你公司在股权变动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海亮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减持至持股比例为3.11%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基金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基金会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并将按照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基金会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嘉行慈善基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4号)。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