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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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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首农食品集团知联会会长唐俊杰:
完善仓单融资法律法规 缓解企业融资难
● 本报记者 彭思雨

  ● 本报记者 彭思雨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首农食品集团知联会会长唐俊杰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仓单质押融资能够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进一步细化仓单融资法律法规,为各方开展仓单相关业务提供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则。另外,推动氨制冷剂在冷链行业安全应用,促进冷链行业可持续发展。

  仓单质押融资未得到普遍推广

  唐俊杰介绍,仓单质押融资是企业获取资金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在缓解企业融资难、危机应对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据估算,我国存货总量每年大约在100万亿元,这些存货大多可以仓单形式存在,用于仓单质押融资。但是,目前每年融资发生额仅为5万亿元。

  唐俊杰注意到,新冠疫情以来,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都出台了支持仓单融资的政策。特别是2020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

  她坦言,虽然关于仓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陆续出台,但我国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一直未得到普遍推广,仓储企业不愿出具仓单,金融机构不敢接受仓单融资,采取“慎贷、惜贷”政策,导致大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无法获得融资。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仓单的规定相对简单,对仓单出具人、仓单持有人、金融机构等仓单业务各方权利义务以及仓单与入库单的适用范围及出具条件等规定尚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界定仓单与其他入库单等单据的区别。”唐俊杰表示。

  对此,唐俊杰建议,进一步完善仓单融资法律法规。细化相关法律内容,为仓单出具人、金融机构、仓单持有人、仓单运营平台等各方开展仓单相关业务提供更加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则。仓单法的内容应包括仓单适用范围、仓库的发牌和监督、持牌仓库管理;仓单出具人、仓单持有人、金融机构等仓单业务各方权利义务;仓单的转让和担保融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推动氨制冷剂安全应用

  唐俊杰表示,一直以来氨制冷剂都是冷链行业的主流选择,推广使用绿色、低碳、高效的氨制冷剂是推动冷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但近几年,涉氨责任事故导致社会对氨制冷存在误解,氨制冷剂在我国冷链行业的应用受到了非理性限制,出现边缘化趋势。

  她表示,当前我国消费不断升级,冷链市场需求持续加大,冷链行业进入高速增长期,预计到2030年,我国冷库库容将翻一番,达到1.5亿吨左右。非理性限制氨制冷剂,无疑会严重阻碍冷链行业可持续发展。

  唐俊杰在《关于推动氨制冷剂在冷链行业安全应用的提案》中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根据氨制冷安全应用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修订符合氨制冷新技术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涉氨制冷企业规范化应用和监管部门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撑;禁止用其他行业标准规范对涉氨制冷企业进行监管。

  二是提高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科学管理水平。要科学、客观地认识氨制冷剂,依法依规对涉氨制冷企业进行监管;要准确界定监管责任,在氨制冷系统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监管部门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应予减责,甚至免责。

  三是加大对氨制冷剂应用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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