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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07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8)、于2022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于2022年1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在调查期间,公司将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0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分别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鸷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6号、[2022]23号、[2022]22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6号)内容如下: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张优: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作为步森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对外披露。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步森股份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l,672,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于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步森股份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张优对信息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春江、张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号)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22,4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上述股份于2021年1月22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上述事项发生后未及时告知步森股份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号)内容如下:

  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持有公司16,7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上述股份于2019年5月27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5月17日分别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2021年6月3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你企业未在上述事项发生时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对外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日才通过步森股份对外披露。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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