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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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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04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3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2年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各董事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佳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核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张媛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张媛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办理因股权激励事项引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的期限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张媛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由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05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3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2年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各监事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海莹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认真审核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日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证券代码:002439     公告编号:2022-006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和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A股普通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529.3204万股 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上述已回购的529.3204万股A股普通股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58.37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2,298.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09%;预留501.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91%。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24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1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授予日、办理回购注销、解除限售、办理因股权激励事项引起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10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和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A股普通股。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529.3204万股 A股普通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上述已回购的529.3204万股A股普通股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0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3,358.37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2,298.4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2.09%;预留501.5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4%,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91%。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4%、33%、33%。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1、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此类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2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2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14元的50%,为每股12.07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47元的50%,为每股12.24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2021年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2年—2024年“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激励对象不同岗位性质核定的当年业绩完成情况确定解除限售额度。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B”“C”,则激励对象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D”,则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额度,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5%、70%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55%、85%。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2年4月中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激励对象承担的业绩目标调整或职责发生变化或出现调岗等情况,公司有权调整或取消激励对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未来担任本公司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劳动关系转回上市公司,则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八)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九)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07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张宏亮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张宏亮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征集人本次征集投票权已获得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简称:启明星辰

  (3)股票代码:002439

  (4)法定代表人:王佳

  (5)董事会秘书:姜朋

  (6)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

  (7)邮政编码:100193

  (8)联系电话:010-82779006

  (9)传真:010-82779010

  (10)互联网地址:www.venustech.com.cn

  (11)电子信箱:ir_contacts@venustech.com.cn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宏亮,其基本情况如下:

  张宏亮先生,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河北葆祥进出口集团公司主管会计、北京工商大学教师,现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3月15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7日(上午9:30-11: 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

  收件人:刘婧

  电话:010-82779006

  传真:010-82779010

  邮政编码:10019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张宏亮

  2022年3月2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宏亮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股东证券账号:

  持股数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公告编号:2022-008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3月2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5日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

  (二)信息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刊登在上述信息披露媒体的《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其他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

  3、独立董事张宏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3、路远或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上须写明联系方式,须在登记时间3月16日下午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二)登记时间:2022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详见会议联系方式。

  (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779006

  联系传真:010-82779010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

  邮政编码:100193

  联系人:刘婧、李红

  (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启明星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为“362439”,投票简称为“启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3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3月22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女士/先生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已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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