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洋先生:
因你涉嫌于2017年3月29日至10月30日操纵“三星新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你处以3,000,000元罚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21-68601862)。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