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3月7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7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新春债券”)将于2022年3月7日开始支付自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新春转债
3、债券代码:113568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3,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3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0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5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8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3月12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0年9月14日至2026年3月5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9.08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转股价格经历了两次调整,自2021年6月15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8.75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8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3月4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2年3月7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3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2年3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春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8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6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199 号
联系人:崔翠平、彭超
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传真:0575-86026169
(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联系人:王志、程梦思
联系电话:021-69892346
传真:021-6858311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