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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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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2-01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告涉及的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均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时期所发生,公司现任第一大股东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针对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现任第一大股东及本届董事会非常重视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余额约115,044.5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72.64%);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本金余额为12,2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0.00%)。

  一、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资金占用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凌驾于公司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通过违规从公司账户向第三方划出资金、违规以公司名义代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为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而被司法扣等形式侵占公司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15,044.52万元。

  (二)违规担保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凌驾于公司内控之上,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违规对升达集团的债务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2,250万元。

  2017年6月,升达集团、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借款本金合计2亿元,公司违规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富嘉租赁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已经生效。2021年8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4512、5089号《应诉通知书》,富嘉租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富嘉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具体详见公司此前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此前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及部分账户被司法冻结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94)、《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2020-120、2020-106、2020-095、2020-074、2020-065、2020-062、2020-059、2020-037、2020-026、2020-017、2020-012、2019-121、2019-116、2019-108、2019-102、2019-090、2019-084、2019-064、2019-053、2019-035、2019-026、2019-017、2019-005、2019-003、2018-139、2018-123、2018-107、2018-105)及《关于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占用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2021-093、2021-088、2021-076、2021-066、2021-050、2021-042、2021-034、2021-028)等相关进展公告。

  二、公司违规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及升达集团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资金占用

  本期不存在新增资金占用的事项。针对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的资金占用,公司正通过诉讼进行追偿,其中:

  1、对厦门国际银行违规扣划的追偿

  2020年4月,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提起对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进行追偿的诉讼,法院作出(2020)川01民初2688号、2685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人民币101,346,550元和155,452,955.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厦门国际银行与公司均已经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二审尚未判决。

  2、对升达集团的追偿

  2021年2月,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就姜兰、秦栋梁两案中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向升达集团和其他担保人进行诉讼追偿。法院判决升达集团向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122.8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已生效。因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2月,公司已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就杨陈案中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向升达集团和其他担保人进行诉讼追偿。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升达集团向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21,453,473.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江山已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二审立案通知。

  (二)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提供担保尚未被司法裁定或尚未生效事项共计2笔,涉及违规担保本金金额12,250万元。公司正在积极应诉,全力减少因原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升达集团对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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