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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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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2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2月15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42号”《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同时在深交所官网公开。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关注事项进行梳理和落实、拟写公司回复;协调督促代理律师落实案件进展、出具书面意见,年度审计会计师按照关注函要求进行核查、并提供核查所需资料文件。由于年审会计师出具书面意见的流程尚未完成,公司无法按期回复,经向深交所申请同意公司延期回复,并于2022年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延期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现会计师已完成其内部审核流程、并出具了书面说明(详见下述及公司2022年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专项说明》),特将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函显示,经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沟通,公司基于代理律师的分析预测意见将中安融金前期已计提的4,964.32万元预计负债在2021年度全部转回。律师出具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意见》和《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补充意见》显示,即使中安融金等当事人上诉,二审亦应会维持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一)请结合诉讼具体情况与可比案件情况等详细说明公司认为“民事判决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较小”的原因,请律师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为公司代理中安融金案件的上海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意见》已明确说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2021年12月30日做出的(2020)京0108民初2706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举证和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新0203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虽然《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联贷字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借款及保证合同”)形式上真实,但其并非公司真实意思,公司并无向中安融金借款的真实意思,亦未实际履行该合同;2.中安融金系与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达成的借款合意,并与创越集团实际履行了借款约定;3.中安融金未完成证明责任,其现有举证无法证明公司与其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意并实际履行。基于此,海淀法院驳回了中安融金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和代理律师认为,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生效刑事判决书等作为主要依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公平,即使中安融金上诉,二审亦应会维持该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紧密跟进判决书送达等相关事宜进展。在知悉中安融金递交上诉状后,代理律师应公司要求就本案的裁判结果分析预测出具了补充意见,认为中安融金上诉是其程序权利,民事判决书被二审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较小。

  2022年2月22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出具了《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补充说明》,近日代理律师从海淀法院获悉,中安融金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法院已按撤回上诉处理;因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

  (二)请说明在二审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前全额转回预计负债是否审慎、合理,是否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做出的(2020)京0108民初27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代理律师应公司要求出具了《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意见》,认为中安融金起诉公司的两起民事案件公司最终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并在中安融金提起上诉后提供了补充意见,认为中安融金上诉是其程序权利,民事判决书被二审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公司查询了部分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ST新光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友好集团于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预计负债冲回及确认的公告》、ST摩登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冲回部分预计负债的公告》、*ST巴士于2020年4月25日发布的《关于2019年度预计负债冲回的公告》),即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根据判决结果转回了相应已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认为,根据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代理律师的分析预测意见,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公司因中安融金民事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为0,据此应将前期计提预计负债在2021年度进行转回处理。

  近日代理律师从海淀法院获悉,因中安融金提交上诉状后、未按法院规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法院已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最新进展进一步证实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审慎、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核查程序

  我们实施的核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①获取海淀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出具的(2020)京0108民初27067号《民事判决书》,结合代理律师出具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意见》和《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补充意见》,分析中安融金案件裁判结果对公司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的影响;

  ②访谈公司代理律师,了解中安融金诉讼的最新进展及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

  ③结合ST新光《2020年年度报告》(2021/4/30)、友好集团《关于预计负债冲回及确认的公告》(2021/4/21)、ST摩登《关于冲回部分预计负债的公告》(2021/2/26)、*ST巴士《关于2019年度预计负债冲回的公告》(2020/4/25),分析公司中安融金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前全额转回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④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分析并判断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2.核查意见

  基于已实施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日与中安融金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请结合公司1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与前期年审会计师沟通情况,说明是否需要修正,如需要,请说明具体依据及修订后的业绩预计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在发布《2021年度业绩预告》前,就有关事项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了预沟通,在本次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截至目前,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无需修正。

  年审会计师回复:

  由于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尚在进行中,我们将会持续关注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的相关事项。

  二、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股权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处置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显示,公司以股权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将作价232美元(约合人民币1,538元)出售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预计交易对公司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18.60万元,而最新披露的回函显示,预计上述交易对当期损益影响额为3,215.60万元。请说明前后两次披露不一致且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需要更正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以股权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处置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六、本次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中披露了对公司当期(指控制权发生转移所在的报告期)损益的影响,同时提示相关测算“以2021年11月30日数据测算,最终金额按照实际完成(控制权完成转移)时核算确认、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审计为准”。截至目前,交易双方正在办理准油天山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控制权将在取得哈国相关部门重新颁发的《法人国家登记证》后转移。公司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公告和202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的所有测算均为模拟测算、非准确数字。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本项交易完成时的实际数据计算对当期的损益影响。

  有关本次交易对公司损益影响的具体计算过程和结果(为模拟测算,以2021年11月30日数据测算,最终金额按照实际完成时数据核算确认),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根据最新模拟测算结果,本次交易完成(指准油天山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取得哈国相关部门重新颁发的《法人国家登记证》、控制权转移,准油天山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预计对公司当期(指交易完成的报告期,以下相同)损益的影响额为3,215.60万元,其中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合并报表中与准油天山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的3,434.20万元。公司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以股权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处置全资子公司的公告》未考虑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此为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公司将在本项交易完成后,按照完成时点的汇率,再次计算本项交易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项交易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年审会计师回复:

  公司202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中关于本次交易的模拟测算结果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得出,相关会计处理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以股权债权打包转让方式出售全资子公司准油天山石油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易尚未完成,因此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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