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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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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ST长动 公告编号:2022-016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案涉委托经营纠纷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关于诉讼暨所涉委托经营相关资产收回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披露了公司不予追认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无权代理人签署之《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委托经营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将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进行委托经营并涉及诉讼的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晚间收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皖1524民初2686号]。

  二、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原告金寨鑫宝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和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签订的《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委托经营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和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涉委托经营纠纷事项进展情况及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努力解决诉讼双方关于滁州创意园的委托经营纠纷事项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公司前期已对园区游览娱乐设施进行停运处理;同时,滁州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消防部门已责令滁州创意园停止项目工程的使用及进行整改。鉴于本次法院判决结果,截至目前该事项尚未能得到实质解决。

  针对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律师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及委托经营纠纷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长城动漫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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