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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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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2(临)—04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被反请求人。

  3、申请人仲裁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34,660,000元(未包含仲裁请求费);

  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11,734,796元(未包含仲裁反请求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涉及前述涉案金额的仲裁请求与仲裁反请求均未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持,故该案裁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损益无影响。

  2022年2月18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等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基本情况

  2021年8月,新盛投资和公司等作为申请人,就与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等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签订的《重组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受理。2021年11月19日,仲裁委开庭审理了该案。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1日和11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45)和《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3)。

  二、该案裁决情况

  2022年2月18日,新盛投资和公司等申请人收到仲裁委于2022年2月12日作出的[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号《裁决书》。

  据《裁决书》显示:

  根据该案案情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该案所涉《重组协议》已经生效。

  根据该案现有的材料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等的规定,仲裁庭作出的主要裁决为:(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重组协议》,(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四)该案仲裁请求费为人民币384,170元,由申请人承担326,544.50元,被申请人承担57,625.50元,(五)该案仲裁反请求费为人民币135,42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鉴于2022年2月12日仲裁委裁决解除了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方与湖南昱成方面于2016年2月签订且生效的《重组协议》,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方与湖南昱成方面自2008年3月约定并筹划实施的资产重组事项亦自2022年2月12日彻底终结。

  因前述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该案仲裁请求费人民币326,544.50元已由公司控股股东支付,故本次公告的该案裁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因与湖南昱成方面资产重组的目的现已无法实现,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自2008年起至2016年期间与湖南方面签订的、除《重组协议》外其他系列资产重组法律文件中关于重组目的无法实现后的相关约定,继续采取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可行措施,处理并解决因与湖南方面资产重组失败而造成的纠纷。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3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2(临)—0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

  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该案已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原告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企业。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12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022年2月21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集团”)通知,黄河集团于同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该案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7日,黄河集团诉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鑫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远”)合同纠纷一案获兰州中院受理立案,黄河集团于同日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初12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有关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关联企业兰州黄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54)。

  二、该案进展情况

  2022年2月21日,黄河集团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

  据该裁定书显示,2022年1月29日,该案原告黄河集团向兰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5129万元的范围内冻结该案被告湖南鑫远名下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兰州中院经审查认为,黄河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远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129万元;二、若以上财产不足,则在差额至5129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远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兰州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124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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