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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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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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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21年5月1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26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信股份于2021年4月30日出具了《关于对〈关于中信泰富特钢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请示〉的批复》(中信股份[2021]10号),原则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2月24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82号),本次发行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要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90%、第四年1.30%、第五年1.6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06元(含最后一年利息)。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5.0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年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优先配售日期

  ①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4日(T-1日);

  ②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2年2月25日(T日);

  ③原股东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2年2月25日(T日)。

  (2)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普通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9906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09906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5,047,143,433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49,997,00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50,000,000张的99.9940%。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1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17、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5)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下同)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如有,下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以上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规定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符合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四)本次债券的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信特钢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五)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六)发行费用

  ■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承销及保荐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金额不含税。

  (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八)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机构名称: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刚

  住所: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联系电话:0714-6297373

  传真:0714-6297280

  董事会秘书:王海勇

  (二)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薛万宝、康昊昱

  项目协办人:林嘉伟

  项目成员:高士博、廖旭、钱云浩、宋杰、李骥尧、封自强、郦琪琪、李永深、林楷、谢恺昕、金益盼、杨伟豪、陈胤轩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0755-23835051

  传真:0755-23835201

  机构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保荐代表人:乔端、彭思睿

  项目协办人:丁凯

  项目成员:乔端、彭思睿、于淼、胡洁、王剑林、魏文彪、米强、丁凯、邹嘉慧、王雅婷、张子威、林铉力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3545500

  (三)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3545500

  经办律师:焦福刚、张亚楠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李彦华、程武良

  (五)资信评级机构

  机构名称: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17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经办评级人员:王文燕、石梦遥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机构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3295

  (七)债券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八)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6810187000000121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信特钢总股本为504,714.34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信特钢前十大股东明细如下:

  ■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

  截至2021年9月30日,泰富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787,987,2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5%,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泰富投资一致行动人湖北新冶钢、泰富中投分别持有中信特钢股数为228,854,000股、215,251,416股,泰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信特钢83.85%的股权。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信集团通过泰富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冶钢和泰富中投间接持有中信特钢83.85%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0007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0007号和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000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1年1-9月份财务报告尚未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于2019年度相继发行股份购买兴澄特钢86.50%股权和使用现金购买兴澄特钢13.50%股权,两次股权收购事项分别于2019年8月和 2019年11月完成交割相关手续,交易完成后兴澄特钢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视同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完成后的股权架构已存在,并以此股权架构持续计量,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重述。

  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来自于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2021年4月,公司对同一控制下的中信泰富特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合并,并按照会计准则编制了2021年1-9月的财务报表。募集说明书引用的2018-2020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的年报数据,暂未因上述合并进行重述。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二)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2018年度公司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合并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主要财务指标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股本

  5、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均值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均值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均值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股本

  1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发行新股份作为对价的,计算报告期末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合并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计算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应把该股份视同在比较期间期初即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处理。据此,上表在计算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时,均视同合并日发行的新股在报告期初已经发行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数据来源于《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表专项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1859号)。

  2020年4月,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968,907,902.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共计转增2,078,235,531.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047,143,433.00股。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要求,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2019年及2018年的每股收益。

  (三)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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