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15日(星期二)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深圳分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记名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会议由董事长梁健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7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15日(星期二)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6:00在深圳分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记名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王旭东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改措施切实可行,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监事会同意该整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明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于2022年2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违规行为。赵某因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健锋发生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和原告律师费合计30730.28万元,请求判决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发出传票,通知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2021年11月16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报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二、自查结果及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自收到决定书后,即刻下发通知给到公司证券部、总经办、法务部。由公司总裁作为主要牵头人即刻组成证券部、总经办、法务部联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6人组成,对本次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进行内部自查及制定整改措施。
1、自查结果
该借款事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未对该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
因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疏忽而未充分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角度全面综合考虑,在公司被连带诉讼后,自行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参加法院开庭审理,且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
印章保管人员未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查,勤勉尽责,在未看到用印审批流程前对梁健锋先生自行委托律师代表公司参加法院开庭审理授权委托书进行用印。
2、整改措施
(1)董事会要求梁健锋先生进行相关自查,督促改正,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
(2)根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印章保管人员进行记过处分(记过期限为12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评级和工资级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责令后续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要求审查,勤勉尽责;
(3)公司核查内部情况,对未及时披露信息进行公告披露并时刻关注进展情况,如有新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组织公司相关人员不定期参加证监会、交易所的各项合规培训,提高合规信披意识,从思想和行动上切实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及时、完整合规的信息披露。
整改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总经办、证券部
计划完成时间:2022年2月19日之前
三、公司总结
此次广东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决定书,对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完整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经过梳理和分析,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提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对上述问题表示歉意并深刻汲取教训,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强化规范运作及合规信披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22-009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上诉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诉金额:本金2亿+部分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073亿;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针对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梁健锋先生与赵继增先生等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民初100号】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一审驳回赵继增先生的起诉。赵继增先生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待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深圳市
3、开庭日期:2021年7月12日
4、裁定日期:2021年11月16日
4、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赵继增
被告:梁健锋、冯彪、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原告赵继增诉称:2017年6月1日,赵继增与梁健锋、冯彪、超华科技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赵继增提供给梁健锋2亿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冯彪、超华科技作为保证人对梁健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仍有本金、违约金、部分利息尚未偿还。赵继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6、本次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梁健锋返还赵继增借款本金2亿元及借款利息6700.28万元;
(2)依法判决梁健锋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算至梁健锋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之日止,以2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
(3)依法判决梁健锋支付原告律师费30万元;
(4)依法判决梁健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5)依法判决冯彪、超华科技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次诉讼一审结果
驳回原告赵继增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赵继增已预交的受理费1,578,314元,本院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11宗,涉及总金额合计13,904.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8.7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一审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对业绩具体数据影响尚无法判断,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后续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关于重大诉讼的情况说明
本借款事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未对本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
因梁健锋先生个人行为疏忽而未充分从上市公司规范治理、信息披露角度全面综合考虑,在公司被连带诉讼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
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公司董事会已要求梁健锋先生进行相关自查,督促改正,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问题;
2、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合规信披意识,从思想和行动上切实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及时、完整合规的信息披露。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后续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披露。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
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通知,梁健锋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3、梁健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
注1:表中合计数计算比例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提供的数据外,公司董事会尚未收到与上述司法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
2、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2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
3、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需要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5、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6、公司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健锋先生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