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迎来新规,证监会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为吸引境外专业人才,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日分别出台政策,明确了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和有关实施安排。
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管理办法》在整合现有规则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实现全链条监管。根据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相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监管安排:一是强化经营机构、提名人考察责任,要求其对受聘人审慎考查,并承担考察责任;二是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三是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完善经营机构人员管理信息报送,强化声誉约束。此外,《管理办法》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二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进行分类管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优化经营机构董监高任职条件。一是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豁免测试;二是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3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三是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
三是持续深化证券基金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引入境外专业人才。《管理办法》取消了证券公司境外人士担任高管的比例限制,并为境外专业人员资质互认预留空间,授权行业协会负责相关工作。配合《管理办法》的发布,证监会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研究推进在北京、上海、海南、重庆、杭州、广州、深圳七地试点境外证券基金专业人才执业登记特别程序,相关安排与《管理办法》同日发布实施,待经验成熟后再向其他地区推广。(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