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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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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2022年2月23日起,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基金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另设规定,具体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的,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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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在开放日期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均暂不参加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费率优惠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类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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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的差异情况而定。

  赎回费按照转出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归入转出基金资产,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换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目前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基金及本公司旗下的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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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同一基金的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5.2.2 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及共同代销上述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销拟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2.3 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份额,留存份额不足1份的,只能一次性转换全部剩余份额。各基金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另设规定,具体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助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除另有公告外,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4)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5)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6)本基金在开放日期间,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均暂不参加定期定额申购基金的费率优惠活动。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3988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传真:021-80363939

  (2)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e.hengyuefund.com/etrading/

  (3)名称:恒越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者“FocusBridge”

  7.2场外代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以及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12月17日登载在规定媒介上的《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恒越医疗健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或资料。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管理人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21-7000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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