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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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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2—009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2年2月12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原董事长王春城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不再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邱华伟先生、周辉女士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华润三九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22-010)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华润三九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2022-011)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2—010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2年3月3日(星期四)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2022年3月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或者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股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5日

  7.出席对象:

  (1)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中心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如下事项:

  提案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提案分别经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会议,监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2022年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

  提案 1至提案 3 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上述提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上全部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凡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委托授权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法人股东代理人需持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卡以及出席人本人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登记时间: 2022年2月28日-3月2日9:00-16:30

  3.登记地点:华润三九医药工业园综合办公中心1006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 会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55-83360999转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传真:0755-83360999-396006;邮编:518110。

  6. 会议费用:参会者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60999;投票简称:三九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2年3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3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法人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2—011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扩大公司信息披露的覆盖面,加强同市场的沟通互动,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自2022年3月1日起,公司增加《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增加后,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oninfo.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2—012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2年2月12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12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 17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2—013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本公司”、“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监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润三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告。

  根据国资委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和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修订前: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84人,包括华润三九(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业务、技术骨干。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73人,包括华润三九(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关键业务、技术骨干。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修订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978.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890万股的1.0%。计划首次授予886.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06%,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0.60%;预留授予9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94%,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40%。预留权益用于未来一年内的激励需求,不得用于已参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未能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978.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890万股的1.0%。计划首次授予844.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62%,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6.24%;预留授予134.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38%,占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3.76%。预留权益用于未来一年内的激励需求,不得用于已参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未能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的,预留权益失效。

  说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284名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有4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世不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述11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从284人调整至273人,原拟向上述1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2.7万股调整至预留权益。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修订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说明:原副总裁白晓松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于2021年12月31日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不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王亮先生原属于中层及核心骨干类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30日聘任其为副总裁。

  四、不得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期间

  修订前: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修订后: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行为,则按《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五、会计处理方法

  修订前: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修订后: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和“资本公积”。

  六、预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修订前: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886.9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最高为8,797.4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以上系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日,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修订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844.2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最高为18,749.1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以上系假设授予日为2022年2月15日,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修订前:(一)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未达目标不能解锁的情形;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除限售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四)对于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监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五)激励对象非因公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作废;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公司可以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修订后:(一)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等情形;

  8、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未达目标不能解锁的情形;

  9、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监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八、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应现金股利处理方式

  修订前: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修订后:激励对象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内为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修订前: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修订后: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票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在过户完成后,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注销该部分股票。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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