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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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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已于2022年2月11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开债”或“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21]1176号]批准。《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1年10月11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2年2月14日09:30起,至2022年3月14日15:00止(以本公告列明的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或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各项投票方式的起止时间有所差异,具体详见下文)。

  鉴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产品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2月9日,该日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纸质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管理人网站(https://www.gfam.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4)以上各项及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相关文件于前述投票时间内(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达至以下大会收件人处:

  收件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2楼前台

  联系人:卢一鸣

  联系电话:95575

  电子邮件:95575@gf.com.cn

  邮政编码:5106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2年2月14日09:30起,至2022年3月14日15:00以前(以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意见短信,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投票意见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即可直接投票。

  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三)其他说明

  1、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代表该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表决意见。

  2、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或系统记录之日)起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五、授权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合同》的约定,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集合计划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和电话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gfam.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及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份额持有人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个人持有人可拨打目前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75)并按提示转人工座席,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个人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个人持有人身份后,根据个人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不适用。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接受个人持有人电话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投票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15:00(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如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则电话授权截止时间相应延迟,届时以相关公告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通过纸面及其他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亲自参与投票的,则以其亲自投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4、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意见。

  5、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集合计划根据本公告“九、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授权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集合计划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本集合计划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4)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短信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委托人以短信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短信投票(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6、如果同一委托人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故提示委托人慎重行使投票权利,采用除纸质方式表决外其他方式表决的,形成有效表决意见后将无法更改表决意见,如需更改表决意见,需采用纸质方式表决。

  七、本次通讯会议方式有效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管理人按《集合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管理人按集合合同约定通知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管理人在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集合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决议生效条件及公告安排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本次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将自表决结果最终形成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次会议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份额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二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集合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是通讯开会形式,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如果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授权而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575

  联系人:田文菁

  传真:(020)31420467

  网址:https://www.gfam.com.cn/

  电子邮件:95575@gf.com.cn

  2、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 号2楼

  联系人:刘思华

  联系电话:020-83355889

  邮政编码:51003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十一、重要提示

  1、请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鉴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集合计划平稳运作,本次大会召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召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将提前另行公告,请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3、如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本集合计划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集合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4、根据《集合合同》的规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集合计划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如有必要,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可对本公告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附件一:《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提前终止《集合合同》。

  为实施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集合合同》的议案,提议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本次提前终止集合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集合合同提前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本议案之附件《〈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等相关内容对本集合计划实施清算并提前终止《集合合同》。

  提前终止《集合合同》的具体议案请详见本议案附件《〈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

  《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金管家睿利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开债”或“本集合计划”),《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自2021年10月11日起生效。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合同》”)的有关约定,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且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提前终止《集合合同》议案的要点

  1、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集合计划运作

  在通过《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集合计划仍按照《集合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管理人可按照《集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集合计划财产清算

  《关于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集合计划即进入清算程序,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管理人组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集合计划清算。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1)《集合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

  (2)对集合计划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集合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集合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集合计划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6、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集合计划债务后,按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应将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公告于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8、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提前终止《集合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集合合同》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合同》约定,提前终止《集合合同》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且“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终止《集合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因此,终止《集合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终止《集合合同》议案不存在技术障碍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集合计划即进入清算程序。本集合计划将根据《集合合同》中有关集合计划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四、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合同》的规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为力求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也做好可能二次开会的准备及相关预案,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投票表决截止时间延迟的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较多且分散,为给予份额持有人充足时间行使权利,同时也尽可能提高开会效率、维护集合计划平稳运作,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但最多延迟不超过一个月。如果管理人决定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的,将提前另行公告,请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和最终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3、议案被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存在议案被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如有必要,管理人可根据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管理人可修改议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管理人网站:https://www.gfam.com.cn/

  联系电话:95575

  联系人:田文菁

  电子邮件:95575@gf.com.cn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5日

  附件二: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就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gfam.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所述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集合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集合合同》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份额持有人申购本集合计划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资管睿利3年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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