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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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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16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椒江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1002强清3号《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申请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本案案情介绍

  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2020年9月28日以被申请人对京福华采(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福华采”)出现解散事由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椒江区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京福华采进行强制清算,椒江区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在审理过程中,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于2022年1月7日作出京福华采继续经营的决议,并对合伙协议中的投资退出期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投资退出期:是指自首个交割日起至投资退出日或自首个交割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的期间),即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期尚未届满,合伙企业已不必解散,申请人华宝信托于2022年1月27日向椒江区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椒江区法院认为,在清算组对合伙人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京福华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修改合伙协议并决议继续经营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华宝信托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京福华采继续经营,全体合伙人将继续履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并享有或承担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或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和/或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恒康医疗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椒江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1002强清3号】。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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