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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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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及企业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高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做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章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本激励计划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由华润集团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获得批复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授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并发表意见。

  6.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9.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0.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11.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三)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免职、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其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其中,激励对象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按规定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3.激励对象因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确定: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2年2月初授予,公司首次授予1880.22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9532.72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详见下表(单位:万元):

  ■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11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5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4名。监事陶然先生因工作原因委托监事唐娜女士出席会议,并授权对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议题代行同意的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峻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匹配,能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2月15日

  报备文件: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2022-016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2月23日、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刘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刘宁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3月2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有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刘宁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刘宁先生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具体理由如下:

  1、 公司激励计划修订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3、 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流程、议案内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解除限售等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办法符合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8、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2日10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三)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2022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2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2月23日、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与法规部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将由公司证券与法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包括: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与法规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

  收件人:公司证券与法规部

  邮编:100102

  联系电话:010-64742227转655

  传真:010-6439808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又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又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另行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1)若征集人以外的受托人登记并出席会议,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2)若征集人以外的受托人未登记和/或未出席会议,则股东对征集人以外的受托人的委托没有效力,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宁

  2022年2月15日

  附件: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宁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2022-017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2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2日

  至2022年3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刘宁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第3-5项议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第1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4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5项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2月15日、2021年12月28日刊登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3-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传真或现场方式

  (二) 登记时间:2022年2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三)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与法规部(西条310房间)

  注: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64742227转655

  2、传真:010-64398086

  3、联系人:范彦喜、郑丽红

  4、邮编:100102

  5、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

  (二)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 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处于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若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须遵守北京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及要求,并做好个人防护。抵达会场时,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防疫工作要求。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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