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2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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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集合计划管理人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申购开始日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者依据原《信达满堂红主题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获得的集合计划份额,若未在临时开放期退出的,自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该部分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之日起进行赎回。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办理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业务时,首次申购最低申购金额均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集合计划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关公告。
(5)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本集合计划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同一或不同开放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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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等集合计划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集合计划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申购费率。
(4)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集合计划份额每次赎回申请均不得低于1.00份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本集合计划根据投资者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赎回费,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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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0日,2年指72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连续期限。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收取。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集合计划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申购费率。
(4)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设立日期:2007年9月4日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侯露露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1240
网址:www.cindasc.com
(2)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98号
设立日期:2007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联系人:王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327
网址:www.ncbchina.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
设立日期:2011年8月29日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及时公告。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3)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321,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4日
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全文及招募说明书全文已于2022年2月1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披露,且于2022年2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321)咨询。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4日
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2年2月11日
送出日期:2022年2月1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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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集合计划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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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不适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不适用。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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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为申购金额,单位为元;N为持有期限。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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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合计划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集合计划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可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政策变更风险、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与其他风险。其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本集合计划股票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集合计划业绩表现,集合计划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有可能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集合计划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带来影响。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集合计划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3)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投资门槛高,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且机构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将会造成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对于参与科创板新股网下申购中签的获配账户,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锁定,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集中的风险: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本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集合计划净值较大波动。
(6)股价波动风险: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因此,导致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当本集合计划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即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集合计划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启用侧袋机制后,集合计划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集合计划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集合计划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计划投资者自依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
本资料概要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信达睿益鑫享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集合计划经理开始担任本集合计划经理的日期为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
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集合计划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集合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集合计划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cindasc.com),客服电话为95321。
1.集合计划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4.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