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城”)于2022年1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8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关注函中的要求,公司应对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于2022年2月11日前做出说明披露。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公司审计机构就《关注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分析。鉴于《关注函》中相关问题涉及的工作量较大,截至目前,由于《关注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补充完善,公司预计无法于2022年2月11日前完成回复。为落实完成《关注函》相关问题的回复,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经申请,延期至2022年2月18日前回复《关注函》。公司将尽快完成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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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